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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4 生效日期: 2000-09-04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0]124号
  为加快实施全市经济国际化战略,推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进程,市政府决定,建立和完善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新区发展的目标任务 
  抓住当前高新区发展的良好机遇,加快思维观念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加大综合配套改革力度,营造优良环境,把高新区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家迅速成长的基地,树立产品产业新形象、管理体制新形象、领导班子新形象、园区建设新形象,用3-5年时间将其建设成为全国一流高新区。 
  二、建立适应高新区发展的管理体制 
  赋予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在计划、经济、科技、外经外贸、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环保、招商引资等方面赋予更大的自主权。高新区要建立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要求的全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财政体制 
  按照崂山区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市政府确定的事权,对崂山区辖区内的地方财政收入,从2001年至2003年,以1999年崂山辖区内市级地方财政收入为基数,年递增10%的部分留市,其余增量返还崂山区,专项用于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现行征收管理级次不变,市级收入增量年终由市与区结算。 
  (二)规划管理体制 
  在坚持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将市规划局崂山管理处调整为市规划局崂山分局,实行市规划局、崂山区双重领导,以市规划局领导为主。除海岸带、风景区重要景点范围内和崂山旅游路线两侧的规划选址定点由市规划局审批外,其他范围的“一书两证”均由崂山分局依照批准的控规直接办理。 
  (三)赋予高新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及部分市级行政管理权限 
  1、3000万美元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审批权;外派劳务审批权。 
  2、存量土地8公顷以下的审批权。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需占用耕地的,耕地造地费由崂山区统筹。占补平衡,由市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高新区代市科委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导小组批准,市科委发证;高新技术产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由高新区审核,市科委认可并下文;科技型企业、技术市场、技术贸易许可证、专业科研机构、科技成果鉴定,由高新区代市科委审核批准,报市科委备案;技术合同,由高新区代市科委认定登记,报市科委备案。 
  4、市级工商管理权限。 
  5、市级生产许可证、标准计量管理权限。 
  6、由市批准立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监督、验收权。 
  7、在核定的编制、机构数量范围内,设置、调整工作机构,事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以组织国家公务员考录,对考录合格人员,由市人事局办理录用手续。负责审批毕业生接收计划。 
  8、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报市劳动局备案发证。 
  9、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审批权;外地迁入高新区的“非迁非”、“农迁农”的“三投靠”人员,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人员和投资人员落户审批权。 
  10、审批副区级以下干部经贸出国团组。 
  三、适当扩大高新区发展空间 
  为适应高新区快速发展的需要,适当扩大高新区规划用地面积(待国家正式批准后实施)。 
  四、有关要求 
  (一)高新区要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科学地行使好所赋予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权限,并与区机构改革衔接,抓紧招聘人才,充实力量,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确保管理服务到位,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并防止机构膨胀。 
  (二)高新区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切实担负起与市级管理权限相适应的管理服务职能。 
  (三)各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落实上述管理权限交接事宜,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把上述管理权限交接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高新区的发展,对高新区的事情要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明确办事时效,努力营造支持高新区发展的浓厚氛围,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促进我市高新区的更快发展。 
 
 
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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