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企业自备码头进口煤炭征收港口建设费和货物港务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8 生效日期: 1998-05-18
发布部门: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广东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
   《关于免征广东省发电企业自备码头进口煤港口建设费和货物港务费的请示》(粤价(1997)2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快我国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水运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矛盾,经国务院批准,自1986年1月1日起对进出大连等26个港口的货物开征港口建设费,后又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将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全部对外开放口岸的港口。
   广州港务局作为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按照交通部、财政部《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交财发(1993)541号)的有关规定,对进出其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码头(含企业专用码头)的货物均应征收港口建设费,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港口建设费从1997年1月1日起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维护征收政策的严肃性和保证国家预算收入任务的完成,我们意见对你省发电企业自备码头进口的煤炭不宜免征港口建设费。但考虑到货主码头的实际情况,目前对其征收的港口建设费按50%的比例返回,专项用于码头基础设施建设。

  二、关于货物港务费的征收问题,考虑到各港口的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由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负责,货主码头的维护和管理由货主码头单位负责的情况,交通部在经国家计委同意发布的《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中作了明确规定,即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按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我们认为,上述规定已充分考虑了货主码头的实际困难,况且广州港锚地范围大,进港航道长,每年需要大量的维护费用,目前所收取的货物港务费已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如再免征你省发电企业自备码头的货物港务费,将加剧这一矛盾。因此,请协助做好你省发电企业的工作,按规定征收、解缴货物港务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