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水字第0930030517号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会)为办理「节水灌溉推广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项下之管路灌溉设施补助计划,特订定本要点。
二、办理机关(构):
(一)主办机关:农委会。
(二)执行机构:农田水利会联合会、经济部水利署水利规划试验所、农业工程研究中心、农田水利会、金门县农会。其中农田水利会联合会为计划统筹单位,经济部水利署水利规划试验所、农业工程研究中心为技术协助单位,农田水利会、金门县农会为推广单位。
三、本计划补助实施内容如下:
(一)水源调控设施
1.水源设施:引水管路。
2.动力设备:马达、引擎、抽水机。
3.调蓄设施:蓄水槽。
(二)末端管路灌溉系统:穿孔管系统、喷头式系统、微喷(含喷雾)系统、滴灌系统。
四、本计划补助对象系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农业区、保护区范围内,依法供农作使用之土地之农户;惟超限利用山坡地、租地造林区及保护区内非农牧用地之范围均不得补助。
五、本计划补助原则如下:
(一)每一农户补助金额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二)水源调控设施:补助费每公顷不得超过七万元。
(三)末端管路灌溉系统:最高补助标准以系统设施费之四十九%为原则,且不得超过个别系统之最高补助标准。
(四)前述二款补助费之总和每公顷不得超过十二万元。
(五)高山及离岛地区补助费之上限,各项器材单价得视实际需要提高二十%,惟补助成数不变。有关前述各项补助基准之详细规定,请参阅核定后年度计划书。
六、申请程序:
(一)农户应填立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数据向推广单位提出申请:
1.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2.地籍图誊本、土地登记誊本。
3.承租国有地者,承租人应检附租赁契约影印本。
4.承租私有地者,承租人应检附土地施设同意书。
(二)推广单位受理农户申请后应于申请书编流水号,以区分其先后。
七、审核及切结:
(一)推广单位先依据农户申请数据进行资格审核,数据不全者应请申请人补正,资格不合者应予退件。
(二)申请案有以下情形者不予补助:
1.曾接受政府或相关单位补助管路灌溉系统者。
2.用地上种植槟榔、荖花及荖叶等作物者。
(三)符合申请资格之申请案,推广单位应派员实地勘查,并根据下列选点原则选定实施地点及项目:
1.农户申请之先后顺序
2.申请人耕作意愿高且能配合者。
3.愿意接受访问调查,提供营运资料。
4.灌区外共同水源地区之农民有营运组织及计划者。
5.排水良好地区。
6.该地区发展潜力大者。
7.确实需要灌溉技术改善者。
8.动力费愿意自理者。
(四)推广单位根据选定结果,办理规划设计、编制预算书,并呈核后,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农户。
(五)推广单位依据设计预算书、验收标准向核定之申请人说明,签定切结书并造册存档。
八、施设及报验
申请人依照切结书、预算书内容施设,完成后检具以下验收数据向推广单位报验。
1.峻工报告书。
2.灌溉器材性能测试报告书。
3.施工前、后照片。
九、验收
(一)推广单位依照切结书及验收数据验收,其设施功能不合格者应请申请人限期改善再验,再验仍不合格者不予补助。
(二)申请本计划补助之设施必须为新品,否则不予补助。
(三)施设规格、数量与原设计有出入时,应办理决算减价。
(四)末端喷洒器之验收以采用经济部水利署水利规划试验所水理性能测试,并取得证明文件者,或国外进口具有水理性能数据者为限,否则不列入验收补助项目。
十、补助款核发验收合格之申请案,推广单位依约发放补助款并由申请人签立收据。
十一、为精进本计划执行绩效以提高农业竞争力,农委会对执行单位年度计划执行情形应办理查核与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