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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9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
发布文号: 计交能[1997]2542号



    第一条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篇(章)”。 “节能篇(章)”应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凡无“节能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未经评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条 “节能篇(章)”应分析建设项目的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和其生产的用能产品的效率或能耗指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指标、工艺和设备的合理用能、主要产品能源单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能耗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节能要求。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和行业节能设计标准,不得采用国家已公布的限制(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序列、规模,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翻版扩产增容及选用淘汰产品。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的节能措施与能耗指标,并监督其设计、建设及项目竣工后的验收。


    第六条 现有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中有关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的具体要求,要根据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和具体执行情况,每隔五年修订一次。


    第七条 “节能篇(章)”编制和评估费用应根据国家有关设计和评估的取费规定及标准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部门(各行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计资源[1992]1959号文同时废止


附: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的主要内容
第1节 能耗指标及分析
1.1 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含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1.2 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
第2节 节能措施综述
2.1 主要工艺流程应采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2.2 一律不得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
2.3 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回收利用。
2.4 炉窖、热力管网系统保温。
2.5 按要求配装能源计量仪表。
2.6 单台容量20吨/时及以上、年运行4000小时以上的工业锅炉应采用热电联产。
第3节 单项节能工程
3.1 凡不能纳人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项目,应在可研报告中单列节能工程。
3.2 单列节能工程除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等章节外,应单列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
第4节 建筑节能
4.1 民用建筑能耗指标。含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民用燃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能耗。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按单位建筑面积计的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数值和门窗密封性能指标、级别)。单位面积能耗指数应达到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
4.2 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管网保温隔热措施。
4.3 采暖供热、热水及空调制冷系统规模按设计负荷设置,不得加大,并设有调节控制装置及能量计量仪表。
4.4 节能性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选用,包括门窗、室内供热系统控制与计量设备及散热器、空调、燃气燃烧器具、太阳能热水器、照明电器及控制系统等。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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