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超限超载车辆装卸保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4 生效日期: 2004-11-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交通局(委)、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 
  为了整顿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国家七部委《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精神,我市成立了治超领导小组,制定了《重庆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渝治超[2004]1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按照我市“治超”工作实施意见和市“治超”领导小组第二次联席会议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超限超载货物装卸、保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七部委的实施方案和我市“治超”工作实施意见,对依法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对超限超载车辆自行卸载确有困难的,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按照就近服务、合理有偿的原则收取服务费。核定超限超载货物卸载每吨5元,装载每吨7元,不足一吨按一吨计费;在规定保管期限内,交通部门对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超过3天可收取保管费,保管费为每吨每天(24小时)3元,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费。如确需使用吊车、叉车装卸的,双方按照工程机械的台班定额标准协商收取。 
  三、请有关单位认真作好服务和收费的宣传工作,公布收费文件,及时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使用当地的税务发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