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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地质野外工作津贴地区类别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2-25 生效日期: 1981-12-25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地质矿产部
发布文号:

 * 此件是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吉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局、劳动局(厅),并抄送冶金、煤炭、交通、铁道、林业、石油、电力、二机、水利等部、测绘总局、财政部、建设总行。
  国务院国发(1980)193号文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下达后,你们今年报来关于调整地质野外工作津贴地区类别的意见,经我们研究,同意一些地区作适当调整(你省、区调整的地区详见附表)。调整后的津贴标准,从文件下达之月起执行。提高地区分类所增加的费用,从已拨的事业费内调剂解决。

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地质野外津贴地区类别表

后类别
吉林省调整地质野外津贴地区类别表

后类别
6
7
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地质野外津贴地区类别表
外津贴地区分类
  附:地质矿产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4)159号
复函同意适当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质野外队的队部(含大队部)及其附属单位的职工,仍维持现行津贴标准,不作调整。
  二、地质野外队从事野外工作的分队以下的职工,在现行普查、勘探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日提高三角。
  对分队部职工区别情况对待:住在大队部所在地和县以上城市的分队部,野外津贴不调整;住在小城市或比较固定,条件较好的分队部,野外津贴可少调;随野外班组、机台经常流动的分队部,其野外津贴可按分队以下职工调整。具体如何办由各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执行。
  三、对地质野外队中少数高度流动分散、就餐没有固定地点、生活费特别高的各类地质普查小组人员(如踏勘性普查小组、区调小组),其野外津贴参照出差途中补助费标准调整。
  在野外工作期间,各类地区津贴标准为:
  一、二类地区每日二元八角;
  三、四类地区每日二元三角;
  五至九类地区每日一元八角。
  对享受上述津贴标准的地质普查小组,一定要按照以上所定条件从严掌握,不得扩大执行范围。这些人员在结束野外工作,返回分队或大队部工作期间,即改按分队或大队部所在地津贴标准执行。
  四、参照出差补助费地区分类的调整和根据野外工作地区实际情况,对有些确实不合理的野外津贴类区,进行适当的调整。由各地质矿产局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的同意,同时报部和劳动人事部审定后执行。
  五、调整后的野外工作津贴标准和地区,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今年所需增加的资金,在已下达各单位的地质勘探费中调剂解决,或从各单位生产发展基金中解决。
  六、调整野外津贴后,一九八四年工资总额计划作相应调整,报部备案。

附:调整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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