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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7-07 生效日期: 1988-07-07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为了管好用好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技改资金来源
  1、由民政部向国家计委申请下达给民政部门的技术改造贷款;
  2、由民政部申请从中央有关银行和金融投资公司等争取到的技改贷款;
  3、凡符合中国农业银行、民政部(农银行[1988))45号文件精神,并报经民政部同意。由地方民政厅(局)和福利企业从地方农业银行争取到的技改贷款。
  二、贴息贷款的投放对象
  县以上民政部门直属的全民、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和乡镇、街道福利企业均可申请由民政部贴息的技术改造贷款。贷款投放原则是创汇、名优和对地方经济发展有利的“短平快”项目。具体原则是:
  1、优先支持出口创汇、增汇、节汇的项目或产品;
  2、经济效益好,社会效益显著,商品化周期短,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或产品;
  3、发展“名、优、特、新”产品和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
  4、支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项目;
  5、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新技术,起引导示范作用,扩散面广的项目;
  6、产品上质量、品种上水平,填补空白的项目。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1、凡符合第二款规定的福利企业均可申请技改贷款,经审查批准立项者可予以贴息;
  2、申报项目,必须具备民[1987]城字1号文件第二款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3、申报项目,仍按民门987]城字1号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必要的文件;
  4、申报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负责编制所属企业项目文件,分批分期按规定格式要求上报;
  5、项目经民政部技改领导小组审批后,分期分批下达,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四、贷款的使用期限和贴息结算办法
  1、贴息资金由中募委从发行社会福利奖券所筹集的社会福利资金支付。
  2、贷款项目审批下达后,由申报项目的福利企业与专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办理贷款手续,确定归还贷款期限和数额。逾斯不还,由专业银行扣还;无力偿还,由借款企业的担保方用自有资金偿还。
  3、贷款贴息年限、贴息比例多少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受贷企业应将与银行贷款签约的复印件报中福公司,核定贴息年限)。一般贴息二年最多不超过三年。利息原则上由受贷企业负担月息3.360,高出部分由民政部贴息,但最多贴月息550。贴息结算由借款企业凭付息凭证,每半年向中福总公司结算一次。
  五、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属民破部技改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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