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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政府定价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授权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5 生效日期: 2004-11-05
发布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穗价[2004]238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根据《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政策。为做好政府定价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广东体育馆、广东省体育场、天河体育中心、广州体育馆、越秀山体育场等隶属省和市级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配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由我局办理审批手续;其余大型体育场馆配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由我局授权所在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隶属省和市级有关部门管理的旅游景点(含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下同),其配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由我局办理审批手续;隶属各区、县级市管理或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旅游景点,其配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由我局授权所在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建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登记上报制度。 
  为掌握各类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情况,积累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分布电子地图库的资料和数据,实行动态价格管理,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各类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有关资料及时填写《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办理审批或核准手续的价格主管部门存档,一份于每月15日交我局价格管理处。 
  请按照管理权限督促各类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办理审批手续,作好明码标价工作。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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