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武价服字[2005]8
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5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价能交〔200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物价局要充分认识加强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辖区内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的监管。
二、各客运站点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鄂价能交〔2005〕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和运价管理报备制度。拟实行春运客运浮动价格的线路,应提前15天向当地运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物价、交通部门审核后执行。客运站必须提前3天在售票大厅公示。
三、各区物价局要加强春运期间运价及客运站点收费的监管工作,严厉查处越权定价、哄抬运价、违反运价报备公示制度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同时,要与运营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5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观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5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2005年春运公路客运票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5年春运期从1月25日起至3月5日止,共40天,其中节前15天,节后25天。
二、我省2005年春运公路客运价格政策,继续执行2002年经价格听证后制定的春运公路客运票价浮动幅度和浮动方式。各类班车具体浮动幅度和浮动方式如下:
(一)考虑到近年来汽车用油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营运成本上升,为调动普通班车参加春运的积极性,春运期间,高速公路、200公里及以上国道、省道干线运输,运价上浮不得超过30%;县(市)内乡镇区间运输,运价上浮不得超过20%,其中,国家和省级确定的贫困县(市)内的乡镇区间运输,运价上浮不得超过15%;其他地区和线路的运价上浮不得超过20%。
(二)各地、各级运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测算出相关线路上浮后的运价,报同级物价、交通部门审核后,通知各客运站点和企业执行。各地在测算运价时,严禁在票价基础上直接上浮计算。要衔接好相邻地区的票价水平,做到同线路、同车型的票价相同。
(三)春运期间城市有线路编号的公共汽车、中巴以及出租车、过江轮渡等公共交通票价一律不得上浮。
(四)运价上浮的时间要严格限定在春运的时间内。春运期结束后,公路客运票价即恢复执行平时的票价规定。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春运期间运价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明码标价,禁止乱涨价,严厉打击各种“宰客”、“坑客”等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5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2005年春运将至,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铁路法》规定,国铁旅客票价由国务院审批。现行国铁《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是经听证会公开论证和国务院批准的,必须严格执行,由铁道部统一组织实施。
各地不得擅自出台涉及国铁的春运票价浮动措施,或调整浮动时间、范围、幅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地方铁路、公路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浮动措施。但措施出台时应注意:
(1)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等各项法定程序;
(2)严格控制:价格浮动的幅度、时间和范围。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的监管。要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运输企业自觉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春运价格的规定;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未经明码标示的价格和收费,一律不得收取。要加强对市场价格水平的监测,价格水平出现异常波动时,应依法采取干预措施,保持价格合理、稳定。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依法处理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