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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乡参战特、一等残废民兵民工病故后其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9-22 生效日期: 1986-09-22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86)鲁民字第136号来文收悉。关于在乡特、一等参战民兵民工病故后其遗属生活困难的待遇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厅的意见,即:   参照特、一等残废军人病故后其遗属生活困难的解决办法办理,凡符合领取定期抚恤条件的,可给予定期抚恤。
  在乡参战特、一等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遗属的生活待遇,也可按上述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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