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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民航空勤人员和国家队运动员结婚年龄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7-09 生效日期: 1986-07-09
发布部门: 民政部民政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哈尔滨、大连、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重庆市民政局:   一九八六年五月六日,民政部办公厅以(86)民办字第38号函向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查询是否对本系统人员结婚年龄作出过特殊规定。查询结果,除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民航空勤人员和国家队运动员之外,其余均无特殊规定。现将教育部、民航总局和国家体委的有关规定(摘录)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结婚规定的通知(摘录)(81)教学字012号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一般应是未婚者,如果有的学生要求在学习期间结婚,则应先办理退学手续。但年龄在三十岁结婚的和已经结婚的,可继续留校学习。 附:关于民航空勤人员婚龄及配偶政审的规定(摘录)(81)民航政组字26号
  民航凡从事飞行的空勤人员(包括飞行、领航、通讯、机务、乘务等),其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6周岁,女不得早于24周岁。 附:国家体委《优秀运动队工作条例》(摘录)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不许结婚,特殊情况应经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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