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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5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3 生效日期: 2005-01-03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管发[2005]1号

省交通厅、省民航管理局,西安、安康铁路分局,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5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的管理。铁路、交通、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有关运输企业自觉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春运价格的规定。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依法处理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五年一月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5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2005年春运将至,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铁路法》规定,国铁旅客票价由国务院审批。现行国铁《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是经听证会公开论证和国务院批准的,必须严格执行,由铁道部统一组织实施。 
  各地不得擅自出台涉及国铁的春运票价浮动措施,或调整浮动时间、范围、幅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地方铁路、公路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浮动措施。但措施出台时应注意: 
  (1)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等各项法定程序; 
  (2)严格控制:价格浮动的幅度、时间和范围。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的监管。要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运输企业自觉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春运价格的规定;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未经明码标示的价格和收费,一律不得收取。要加强对市场价格水平的监测,价格水平出现异常波动时,应依法采取干预措施,保持价格合理、稳定。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依法处理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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