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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请制止铁路部门收取翻车维修材料等项费用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25 生效日期: 1996-12-25
发布部门: 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计价管(1996)2945号
铁道部:
  据用户反映,南京铁路分局、锦州铁路分局叶柏寿车辆段等单位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单位定期收取经翻车机翻卸后车辆的检查、维修、材料和检修人员开支等费用。这种做法违反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加重了用户的负担,用户反应强烈。为此,根据我委、你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整顿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计电(1996)50号)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44号)中关于“未经国家批准擅自规定的各项收费,要立即取消”的规定,特请你部责成上述单位立即停止执行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否则按乱收费从严查处。
  至于翻车机作业对铁路车辆造成毁坏,需要赔偿的,可按车辆实际毁坏程度,由你部统一制定收费办法和标准,报我委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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