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 2004-12-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价房地[2004]508号
 
 
 
市房管局,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备案手续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的,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实施收费时须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可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协商议定具体收费金额。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时,应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具体委托服务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费金额等内容。在服务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服务规程。 
  三、房地产咨询、评估及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信息等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房地产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置换除外)应按照委托评估的房地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包括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收费和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项目按照规定收费(详见附件1、2)。 
  (四)上述服务收费标准均不包括按照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经纪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另行收取咨询服务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独家代理买卖或租赁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产权房产的,其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的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公布服务程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对象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1、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收费标准 
  2、房地产经纪(租赁代理)收费标准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基本服务项目 
  基本服务内容 
  最高收费标准 
  买方 
  卖方 
  1 
  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服务费 
  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信息发布: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等,采取各种形式发布相关信息等。 
  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经认定的权籍资料、了解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办理产权过户:收集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代收代付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房屋入住手续。 
  2 
  代办有关事项过户手续服务费 
  水、电、煤气、暖气、电话、有线电视、维修基金等过户和结算手续等。 
  200元 
  200元 
  3 
  代办贷款服务费 
  代办贷款担保,代办房地产抵押、公积金、按揭贷款等相关手续。 
  600元 
  4 
  单独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 
  收集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代收代付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房屋入住手续。 
  300元 
  备注: 
  1、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买卖中介经纪服务并收取中介经纪费,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再收取咨询费。 
  2、经纪机构办完产权过户等手续后,方可收取经纪服务费。经纪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摊,买卖双方也可书面约定经纪费分摊办法。 
  3、经纪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房屋入住、代办贷款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不包含在中介经纪费中。 
  4、经纪机构不可强制要求进行房产价格评估。 
  5、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项目,须按服务项目逐一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附件2: 
 
房地产经纪(租赁代理)收费标准 
 
  基本服务项目 
  基本服务内容 
  最高收费标准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中介 
  经纪服务收费 
  ·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并做好书面记录;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情况; 
  ·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等情况; 
  ·收集、调查、征询租赁价格的行情比较、租赁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规定等; 
  ·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约定洽谈时间、沟通租赁双方的成交意向; 
  ·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 
  ·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了解当事人身份等; 
  ·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租金的方式等。 
  1个月租金的50% 
  1个月租金的50% 
  备注: 
  1、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租赁经纪服务并收取中介经纪费,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再收取咨询费。 
  2、经纪机构在完成租赁中介经纪服务项目,办理好房屋租赁入住手续之后,额外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3、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过程中,涉及政府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不包含在经纪费中。 
  4、经纪费原则上由租赁双方平均分摊,租赁双方也可书面协商约定租赁中介经纪服务费的分摊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