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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4 生效日期: 2004-11-24
发布部门: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陕价管发[2004]141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主管部门、国税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做好明年春耕期间化肥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和种粮收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精神,现就我省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等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措施。对化肥生产用电继续实行优惠价格。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2005年对尿素产品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返50%的政策(具体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下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化肥的生产供应工作,切实加强对国家规定的化肥生产、流通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化肥生产用煤、电、油、天然气等原材料、燃料的供应和明年春耕用肥的运输调度。 
  二、继续加强对化肥出厂价格的管理,适当疏导价格矛盾。尿素出厂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其他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成本利润率控制的措施进行价格干预,磷酸二铵全年平均成本利润率控制在3%以内;复合肥、碳酸氢铵、磷肥等化肥全年平均成本利润率控制在5%以内。同时,为适度疏导前期积累的价格矛盾,适当弥补生产企业因煤、油等原材料、燃料涨价造成的成本增支因素,稳定生产,国家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将尿素中准价水平由现行每吨1400元提高到1500元,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的氮肥生产企业尿素出厂价格在国家规定的中准价水平上适当浮动,上浮幅度为10%(上限为1650元),下浮不限;省内其他氮肥生产企业尿素出厂中准价格比照执行,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上限为1800元)。 
  三、加强化肥进出口调控。为控制化肥出口,增加国内供给,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对今年3、4月份以前已签订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未标明化肥出口价格的长期出口合同也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2005年继续实行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的政策。 
  四、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为解决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证化肥企业均衡生产,满足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根据国家建立的“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化肥淡储管理办法,化肥主销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切实抓好冬储期间化肥货源组织工作。各农资经营企业要积极收购国产化肥,加快进口化肥的订到货,为明年春耕生产做好充足的物资准备。 
  五、加强化肥市场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对化肥批发零售价格,仍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价发明电〔2004〕6号文件规定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形式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监管措施时对单位价值较低的碳铵等品种,差率水平可适当扩大;经营环节需储备较长时间的,储备费用和利息可据实另加,或在差率水平中予以适当考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市场巡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明年春耕期间要集中对农资生产企业、经营销售企业(包括进口经营企业)和个人,执行政府规定的化肥等农资出厂、批发(港口交货)、零售价格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选择典型价格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各地要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化肥、掺杂使假等不正当竞争和坑农害农的行为,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禁地方封锁,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化肥市场秩序。 
  六、加强对农资价格政策的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和省上出台的一系列农资价格政策,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者、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户进行宣传,使各方面家喻户晓,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促进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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