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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疏导兴山县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5 生效日期: 2004-11-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2004]251号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五峰等四县目录电价调整方案的请示》(宜价管[2004]9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要求,现将你市兴山县电价调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你们结合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件和鄂价能交[2004]138号文件一并执行。 
  一、考虑到国家调整我省趸售电价以及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和农网低压维护费标准,提高兴山县平均销售电价每千瓦时1.17分钱(含税)。该县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电和商业用电这次不作调整。具体销售电价见附件(单位:元/千瓦时)。 
  二、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中含农网改造还贷资金每千瓦时1.18分钱(另外原电建基金改农网还贷基金后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变);列入销售电价中的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0.624分钱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按规定征收,且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 
  三、原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种植业、养殖业用电,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不包括后续加工、储藏等环节)改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四、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仍按现行规定电价执行。 
  五、考虑到兴山县电力体制的特点,农网还贷基金应由天星供电公司统一上交财政,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也由天星公司统一使用,因此,天星公司应向兴发集团收取自发自用电量的农网还贷基金和农网低压维护费。为了便于操作,现将鄂价能交[2003]182号文批复的天星公司收取兴发集团自发自用电量的输配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05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08004元(含税,其中,输配电价格0.042元,农网还贷基金0.0318元,农网低压维护费0.00624元)。天星公司输配省电网返供兴发集团电量的输配电价格不变。 
  六、按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由我局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后确定执行。对执行差别电价后,电量结构发生变化的县应报我局重新核批销售电价。 
  以上内容从2004年11月15日抄见电量执行。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兴山县销售电价表(略)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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