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商[2004]469号
市供热办,各区、县物价局,有关单位:
由于近年来煤炭、水、电等能源及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供热成本上升。为缓解供热生产经营企业的困难,保证冬季正常供热,促进供热事业良性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采暖季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40元调整为20元;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业、宾馆饭店及三资企业等供热价格分别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21元、24元统一调整为26元。
二、为稳步推进城市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对我市2005年4月1日以后新建的燃油、燃气集中供热,其价格由市物价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三、自2005年4月1日起,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城镇集中供热价格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在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要严格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集中供热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采暖季起开始施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