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社劳字第094000283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六日宜兰县政府府社劳字第094000283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7点
一、依据: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三十条及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订定之。
二、目的: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结合社会资源建构完善之庇护性之就业机制,协助具有生活适应能力及工作意愿,但工作技能不足或无法独立进入就业市场之身心障碍者,提供一定期间庇护性工作,以促使其能力不足之状况能获得改善,协助其从庇护就业进入支持性、竞争性就业,特订定本要点。
三、奖助对象:设于宜兰县之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团体、法人、就业服务机构、职业训练机构、事业机构或医疗机构。
四、申请设立庇护工场者,应检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请筹设许可:
(一)申请书。
(二)营运计划书。
(三)经费来源说明(系指维持庇护工场营运六个月以上之财源)。
(四)核准立案或设立证明文件影本。(公立单位免附)
(五)组织章程相关文件影本。
(六)前一年度执行庇护工场成果报告。(首次申请免附)
(七)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五、前点营运计划书之项目如下:
(一)申请单位。
(二)市场调查及评估。
(三)计划目标。
(四)服务规章及工作规则。
(五)庇护就业者之障别、人数及资格。
(六)工作内容及作业流程。
(七)经营管理方式。
(八)工场位置及配置。
(九)庇护就业者就业之规划及辅导。
(十)奖励金或报酬率发放制度。
(十一)行销计划。
(十二)预期营运绩效。
(十三)工场设备及相关设施。
(十四)经费收支概算表。
(十五)人员配置情形。
(十六)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前项营运计划于筹设许可后变更者,应报本府备查。
六、经本府许可筹设者,应于三年内依前点营运计划书完成筹设,并符合「身心障碍者庇护工场设施及人员配置标准」,同时检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请设立许可:
(一)法人登记、商业登记或工厂登记等证明文件影本
(二)产权证明文件:含土地与使用分区证明文件、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权证明文件。如土地或建物所有权非属申请机构所有者,应检附二年以上之租约或使用同意书,并经法院公证。
(三)平面图:五百分之一比例图,并以平方公尺注明楼层、各隔间面积、总面积及其用途说明。
(四)消防及建筑管理之核可文件影本。
(五)专业及行政人员名册。
(六)筹设许可及营运计划书影本。
(七)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前项第五款人员有异动时,应自异动之日起十五日内,检具名册报请本府备查。
七、庇护工场应办理下列业务:
(一)营运项目之经营管理。
(二)个别职业能力强化计划。
(三)庇护就业者个案管理及生涯转衔服务。庇护工场之营运项目,应符合就业市场之需求及结合庇护就业者之就业发展。
八、庇护工场应先为庇护就业者订定个别职业能力强化计划,其内容如下:
(一)庇护就业者工作技能等相关技巧之强化。
(二)庇护就业者社会适应之辅导。
前项计划最长以二年为限。期满后应办理职业辅导评量,供庇护性就业者生涯转衔服务或修订前项计划之依据。
前项评量得委托相关机构办理。
九、庇护工厂应于每年三月检具上年度下列文件,报请本府备查:
(一)业务报告。
(二)年度决算。
(三)人事概况。
(四)每月庇护就业者人数动态年报表。
十、本府为了解庇护工场经营管理之状况,得随时通知其提出业务及财务报告,并得派员查核之。庇护工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知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撤销或废止其许可:
(一)违反法令者。
(二)业务经营方针与设立目的不符者。
(三)财务收支未取得合法之凭证,或会计纪录未完备。
(四)妨碍有关主管机关检查、稽核者。
(五)对于业务或财务为不实之陈报者。
(六)未依年度营运计划书执行者。
(七)其它违反本办法之情事者。
十一、奖(补)助原则、项目、额度及标准如下:
(一)奖(补)助原则:
1.采协助及部分补助性质,承办单位所需经费超出奖(补)助范围,应以自筹方式补足。
2.申请案应优先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庇护工场补助计划申请经费补助,本府并得就未核定补助或补助不足部分并核予奖(补)助,惟仍应符合本要点额度及标准。
(二)补助项目:每一计划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五十万元整。同一单位已接受补助者,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相同计划,若提前于三年内终止计划,除应将补助款悉数缴回外,五年内不得再申请本计划。
1.设施及设备费:补助开办身心障碍者庇护工场所需设施及设备费百分之三十,最高补助金额新台币十五万元整。
2.房屋或场地租金:补助承租身心障碍者庇护工场之房屋或场地租金,每案每月最高补助租金新台币五、○○○元整,最长补助二年为限。
3.人事费:补助符合身心障碍者庇护工场设施及人员配置标准规定资格所雇用之专业人员(个案管理员、职场辅导员、技术辅导员)人事费,每月每人最高补助其基本工资百分之五十,计十二个月。前补助项目,若经项目审定审查小组同意补助者,其经费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万元整为限。
十二、依本要点规定申请奖(补)助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申请书。
(二)营运计划书。
(三)筹设许可影本。
(四)设立许可影本。
(五)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者。
十三、本府为办理本要点申请案之审查,应设宜兰县身心障碍者庇护工场审查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
本小组置委员十七人,除主任委员一人由县长兼任外,应遴聘具有下列身分者担任委员。其中除第三款之委员,自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提供之国内庇护工场专家学者名单中遴聘外,其余各款之委员,由本县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户委员担任。
(一)本府及相关机关代表。
(二)身心障碍者福利机构或团体代表。
(三)与申请计划相关专长之专家学者。
(四)社会公正人士。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人数不得低于审查小组全部成员二分之一。委员任期二年,连聘得连任。委员于聘期内出缺时,得补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届满之日止。
十四、本审查小组之任务如左:
(一)初审:审查计划之可行性。
(二)实地勘查:计划执行地点现场履勘。核定补助计划项目与标准。
(三)复审:核定补助计划项目与标准。
(四)督导及考核,包括:
1.承办单位应按月填报计划执行成果概况表送本府社会局备查,包括:服务人数、服务内容、工作人员等。
2.承办单位应于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检具上一年度执行成果报告,报请本府备查。成果报告内容应含:
(1)庇护就业者及工作人员之基本资料。
(2)提供庇护就业者之服务内容、方式、流程及具体绩效。
(3)补助款运用情形。
(4)奖励金或报酬发放情形。
(5)庇护就业者之评量、个别职业能力强化计划及工作等纪录。
(6)执行检讨及未来规划。
3.本府得派员或邀请专家学者至庇护性就业服务单位进行访视查核,并提供相关改进意见及专业咨询服务。
4.承办单位应依本府通知指派相关人员参加各项训练、研习、座谈、观摩及会议。
(五)其它有关本案之事项。
十五、经费处理方式如下:
(一)承办单位办理采购时,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承办单位应按原核定计划项目、执行期间及预定进度确实执行,其经费不得移作它用,如有特殊情况,原核定计划不能配合实际需要,必须变更原计划项目、执行期间及进度时,应详述理由函请本府核定。
(三)核定补助之各项费用间不得相互流用。
(四)年度终了后,补助经费未经使用者应即停止使用,并即将经费缴回本府。但已发生而尚未清偿之债务或契约责任部分,于年度终了前十五日办理经费保留事宜,经本府核准保留者得继续执行。
(五)承办单位对于各类服务人员之薪资应列明实领额度、扣缴税款及实领净额,并应负责依薪资所得扣缴办法规定办理所得税扣缴。
(六)承办单位所支付之经费,如有不合规定之支出,或所购财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经本府审核结果予以剔除时,承办单位得于文到十五日内提出具体理由申复,未依限申复或申复未获同意者,应即将该项剔除经费缴回本府。
(七)会计作业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办理。
十六、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县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户编列预算支应。
十七、本要点奉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