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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6 生效日期: 2004-10-26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各市、州、地发展计划委(处),经贸委(处),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单位,省级各企业集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68号)精神,为规范、统一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能划转 
  根据省政府关于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的通知精神,原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的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内资项目引进设备免税工作,已随职能划转到新组建的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有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内资项目引进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初审、申报和限额以下免税确认书的出具工作,均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 
  二、办理内资项目引进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的通知》(国办〔1997〕37号)精神,充分利用国家有关进口设备税收政策,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坚持引进技术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先进技术和适用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加快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不断提高和改善企业技术装备水平,高起点地发展我省优势产业;大力促进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形成比较优势,并使之成为加速全省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注重改善生态环境、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保证我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顺利进行。 
  三、内资项目引进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的办理 
  (一)限额以下内资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1、申请办理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程序 
  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市、州、地计委(处),经贸委(处),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单位,省级各企业集团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 
  2、出具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需审核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格式见附表1,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州、地发展计划委(处),经贸委(处),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单位,省级各企业集团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上报的申请免税的报告文件; 
  (5)项目进口设备招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复印件;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3、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出具 
  省发展改革委对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原则上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复,共出具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两份分别发送兰州海关和项目法人单位,一份存档。 
  (二)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1、申请办理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程序 
  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 
  2、国家出具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需审核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复印件二份(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格式见附表2,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市、州、地发展计划委(计划处),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单位,省级各企业集团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上报的申请免税的报告文件及省发展改革委正式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的申请免税的报告文件; 
  (5)项目进口设备招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复印件;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四、其他 
  (一)本通知中限额以上及以下内资项目的划分,按照现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有关政策规定为执行。 
  (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按照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署税〔2000〕620号)执行。 
  (三)有关内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请办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办理,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四)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免税确认书和进口设备清单确认均以加盖“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章有效。对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单位: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处 
  联系电话:(0931)8453525或(0931)8489389 
  传真:(0931)8489389 
  联系人:朱林立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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