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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乡的特、一等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发给护理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4-11 生效日期: 1983-04-11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河北省民政局:   你局冀民优[1983]8号文收悉。关于在乡的特、一等残废人民警察、 残废工作人员能否发给护理费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些在乡残废人员人数不多,大部分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负伤致残的。为了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生活不能处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在乡特、一等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可参照在乡特、一等残废军人的护理费标准,发给护理费。其发给时间,从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审查批准之日算起。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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