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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1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4]1825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示的范围和内容 
  (一)公示范围。凡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在本市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无论是直接收取还是受委托代收的单位,都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公示内容。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所列内容,准确、完整、全面公示,包括: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票据版样、上级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 
  (三)收费内容调整时,要对公示内容及时变更。要防止将越权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二、公示形式与审核 
  (一)公示形式。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要醒目、便民。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服务大厅等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的方式进行公示,名称统一为“北京市XXX(单位名称)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牌)”,制作材料、规格、样式,由各收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委托代收的执收单位要注明委托单位。文字表述做到通俗、简洁,有条件的单位还可设立触摸屏、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栏、公示牌“谁设立、谁维护”,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时,要及时维修、更换。 
  (二)公示审核。公示内容须经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各收费单位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审核表”,并持《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和有效批准收费标准文件到发证机关审核,审核机关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公示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完善公示工作。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收费公示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收费单位要高度重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工作,指定专人落实本单位建立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措施,已经完成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没有完成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的单位认真抓好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工作。2004年底前,各收费单位要全部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二)做好宣传工作,发挥公示的作用。市、区县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群众宣传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内容,让广大群众知晓哪些是合法收费,哪些是违法收费,让群众了解收费政策,了解收费与交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对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收费,如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社会抚养费、户籍收费、身份证收费、车辆收费等,要在建立公示制度的基础上,采取进一步措施广泛宣传,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四、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公示制度和乱收费行为,除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提请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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