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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延期执行《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5 生效日期: 2004-08-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闽价[2004]服36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价[2004]服237号,下称《通知》)下发后,各有关单位正在积极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要求延迟实施〈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函》(闽劳社函[2004]208号)反映,鉴于医保信息系统改造和调试工作难以在9月1日前全面完成,为确保新医疗服务价格能够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通知》施行时间推迟至2004年10月15日。 
  二、为确保省、福州市参加医保人员在城区不同医疗机构就医费用届时能够顺利通过联网电脑进行对接结算,建议福州市尽快按照规范项目制定出台当地的医疗服务价格,力争福州市城区的医疗机构能够与省级医疗机构同步执行新规范项目价格。 
  三、鉴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位于泉州市,为解决泉州市参加医保人员在该院就诊的费用结算问题,在泉州市重新制定出台实施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之前,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可暂缓执行《通知》,仍按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相关政策执行,待泉州市制定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出台实施之日起,再行执行《通知》。 
  四、请省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管理中心、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医保中心抓紧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的改造和调试等衔接工作。各医疗单位要抓紧做好医院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以确保如期实施新医疗服务价格。各设区市应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及《通知》的要求,抓紧按照规范项目制定出台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格。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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