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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市付费数字电视及数据广播节目收费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2 生效日期: 2004-08-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函[2004]100号

济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付费数字电视及数据广播节目费的请示”(济价费[2004]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有线付费数字电视及数据广播节目营运的特点,该业务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你局按照营运成本、市场供求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二、实施这项工作,应在原有线电视基本业务内容和质量不受影响、原有线电视用户收费标准不变的基础上进行。应坚持用户自愿选择、公开、公正、有偿服务的原则,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 
  三、鉴于目前这项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可实行一定的试行期。同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物价局。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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