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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江津市生活林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4 生效日期: 2004-08-04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江津市建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生活林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你公司受江津市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对生活林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根据你司申报:生活林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绿地面积约16815平方米,绿化率为51%,有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有羽毛球场及老年人和儿童休闲活动的设施,小区的公用绿地、庭院绿地、道路绿化合理分布,小区道路通畅、路面平坦、排水通畅;有中央监控红外线防盗设备和电子对讲防盗系统。生活林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二级收费标准缺蓝球场,超出二级收费标准的有绿地面积、小区水景和中央监控红外线防盗设备、电子对讲防盗系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住宅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因考虑到主城区与江津市地理位置和业主经济承受能力的差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下浮一个等级,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三级收费标准执行: 
  住宅户型建筑面积:平方米 
  收费标准:元/户(套)、月 
  51--70 28.00 
  71--85 35.00 
  86--100 40.00 
  101--120 45.00 
  121--165 50.00 
  166--260 55.00 
  261以上 60.00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或经营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或300%收取。 
  (三)售房时,对物业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四)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按照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完善程度相应下浮收费。 
  (五)特约服务收费: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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