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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21号令)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18号令)中的外商鼓励类投资项目, 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所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申报程序是:
一、我委及各地市有关部门依据权限批复的利用外资项目,均统一由我委国外资金利用处出具确认书。
二、由我委审批的项目,项目单位凭项目的可研报告批复及可研报告、设备清单各两份即可直接到我委办理项目确认书。由各地级市、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批复的项目,除以上附件,还需附上地级市发改部门的申请报告及初审意见各两份。项目单位无特殊情况的,5个工作日内办复。
三、项目单位凭我委出具的确认书,到当地海关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四、项目单位在规定的建设期内,不能完成设备进口,需要延长期限的,需按项目申报程序向我委正式报文 ,说明项目延期的理由和有关情况。经审核后,由国外资金利用处对确认书延期或更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可向广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咨询、查阅。
国外资金利用处具体工作办公地点:南宁市民乐路1号综合4号楼413、415号房。联系电话:0771-2809061,2804073。
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