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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办理利用外资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2 生效日期: 2004-08-0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文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21号令)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18号令)中的外商鼓励类投资项目, 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所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申报程序是: 
  一、我委及各地市有关部门依据权限批复的利用外资项目,均统一由我委国外资金利用处出具确认书。 
  二、由我委审批的项目,项目单位凭项目的可研报告批复及可研报告、设备清单各两份即可直接到我委办理项目确认书。由各地级市、国家级各类开发区和自治区级城镇工业区批复的项目,除以上附件,还需附上地级市发改部门的申请报告及初审意见各两份。项目单位无特殊情况的,5个工作日内办复。 
  三、项目单位凭我委出具的确认书,到当地海关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四、项目单位在规定的建设期内,不能完成设备进口,需要延长期限的,需按项目申报程序向我委正式报文 ,说明项目延期的理由和有关情况。经审核后,由国外资金利用处对确认书延期或更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可向广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咨询、查阅。 
  国外资金利用处具体工作办公地点:南宁市民乐路1号综合4号楼413、415号房。联系电话:0771-2809061,2804073。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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