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函[2004]117号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十堰市堰中蔬菜批发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请示》(十价房[2004]92号)收悉。鉴于十堰市堰中蔬菜批发交易市场是经农业部和省计委批准立项设立,且投资费用较大,为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发展,加强农产品市场价格管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堰中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在组织开展蔬菜批量交易活动时,可向进场交易的买卖双方按蔬菜成交金额适当收取交易手续费。
二、利用场地设施向农产品经营者提供存放、门面出租服务的,由交易市场向承租者收取市场设施租赁服务费。
三、交易市场已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服务费的,市场交易手续费应减半收取。
四、十堰市堰中蔬菜批发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及场地租赁服务费标准见附表。
五、以上收费标准自二○○四年八月一日起试行一年。
附:十堰市堰中蔬菜批发交易市场交易手续费及场地设施租赁服务费标准(略)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