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函[2004]104号
仙桃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失评估(鉴证)权责的请示》(仙价办[2004]10号)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对公路(桥梁、隧道)路产造成损失的赔偿收费应按鄂价费[2003]100号文规定执行,鄂价费字[1995]88号文停止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以及车载物的损失鉴证不属公路路产损失赔偿的范畴,其价格鉴证工作不应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100号)收取费用。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