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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企业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4 生效日期: 2004-07-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4]133号
各市物价局: 
  通过近几年的清理整顿,我省向企业乱收费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的存在对企业尤其是对煤炭企业的乱收费以及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增加了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企业收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93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向煤炭生产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的原则进行。 
  二、有煤炭企业的地方,市级物价部门要选择1一2个煤炭企业,对向该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深入调查汇总,并对涉及煤炭企业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提出取消和降低标准的建议,同汇总结果一并于7月25日前报我局。 
  三、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将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企业收费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企业收费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4]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目前,一些地方对煤炭企业的乱收费,以及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增加了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经研究,我委决定全面清理面向煤炭生产企业的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向煤炭生产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列原则进行清理。 
  (一)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1997年后,未分别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增加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 
  (三)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管理)项目,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地方出台的歧视性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二、清理整顿向煤炭生产企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类非企业组织向煤炭生产企业提供经营服务的,其收费本着从总体上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依《价格法》进行清理。市场竞争充分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依《价格法》纳入《定价目录》予以管理。此外,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向企业继续收取。 
  三、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4年7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清理后取消的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收费的有关情况,包括清理后保留、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涉及的收费金额等,于2004年8月三日前报我委。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清理整顿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按照相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炭价格和涉煤收费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110号)的有关规定,对涉煤收费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搭车收费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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