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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区(园区)土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4 生效日期: 2004-07-1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4]26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开发区(园区)土地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乌海高耗能工业区的通知》(内政发[1998]8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发区封闭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1]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114号)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征收、管理、使用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不得擅自减免。 
  二、开发区(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统一规划、审批。 
  三、各地要对开发区(园区)土地进行严格管理,征用、审批必须按照法定权限逐级报批。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有关文件内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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