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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车辆超载限载货物装卸及保管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13 生效日期: 2004-07-13
发布部门: 海南省
发布文号: 琼发改价格[2004]976号
各市、县物价局,省内各治理车辆超载限载卸载点: 
  根据省交通厅、公安厅、发展与改革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办(印发海南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交路政[2004]116号)精神,为规范我省超限超载卸载点的收费行为,现就我省超限超载车辆货物卸载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卸载费。人工卸载每吨8元,机械卸载每吨12元。不足1吨按1吨计(下同)。货主提出放弃领取货物的,卸载点免收卸载费。 
  二、装载费。人工装载每吨10元,机械装载每吨12元。 
  三、保管费。自卸载货物之日起,3天内免费保管,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为逾期保管货物时间。逾期保管货物的保管费标准为露天4元/吨.天,仓储6元/吨.天。货主放弃领取货物的,卸载点免收货物保管费。 
  货物保管收费以24小时为1天,不足24小时按半天计。 
  四、上述收费应坚持自愿原则。根据琼交路政[2004]116号文规定,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路管理、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司机自行卸载,车主或司机自行卸载的,不得收取卸载费。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服务的,按上述标准收费。 
  五、省内各治理超限超载卸载收费点,必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监督。 
  六、上述收费仅适用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涉及的货物装卸、保管服务。所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卸载点可根据市场情况向下浮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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