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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9 生效日期: 2004-07-09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价房服[2004]158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9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省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费,对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对未成年人单独参观也要实行半票。对持有相关证件的现役军人、老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对参观门票实行减免或优惠。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可在参观点的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宣传和介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门票实行减免的有关规定,便于社会监督。同时,近期要组织力量,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门票价格减免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三、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所辖县、市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和检查情况于2004年8月10日前上报省物价局。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基地对未成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九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4]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措施。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政策措施,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切实落实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的政策规定。同时对其他未成年人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也要明确具体的门票减免政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近期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门票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三、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门票减免政策及时通过媒体进行深入的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的政策落实到位。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于2004年8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意见》及本通知的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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