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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及集中议价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5 生效日期: 2004-07-05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4]610号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行为,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药费负担,经征求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领导小组意见,决定改进《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及集中议价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赣计商价字[2002]921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统一实行顺加作价。即以实际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流通差价率核定临时零售价格。顺加作价核定的临时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为鼓励医疗机构使用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药品,根据实际中标价的高低,实行流通差价率。流通差价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流通差价率见附表,本通知规定的流通差价率为最高差价率,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下浮。 
  三、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作价公式为: 
  政府定价及市场调节药品中标(集中议价)临时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流通差价率)。作价时以药品的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为计量单位,如:盒、瓶等。 
  四、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中标药品价格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定属政府定价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招标药品的中标价格和临时零售价格报我委备案。 
  属市场调节价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按不超过规定的流通差价率自行作价公示。并抄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中标药品实际购进价格低于中标价的,医疗机构必须按上述作价办法自行调整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六、医疗机构现有库存的中标药品,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作价销售,并抄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七、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政策的改进工作,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对新的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药品价格执行中的违法行为,确保药品价格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九、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中标药品流通差价率表(略) 
 
 
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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