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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五部委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33号)的通知,为做好对大吨小标机动车辆重新核定养路费计征吨位的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自2004年6月21日起,凡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核定载质量更正手续的大吨小标机动车辆,须于变更后当月内到各养路费征稽所办理养路费计征吨位的变更手续;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须持换领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办理养路费计征吨位的变更;
三、养路费征稽部门自机动车行驶证换领的次月起按重新核定的计征吨位征收养路费,对重新核定前的养路费差额部分不再补征。已预缴费的车辆,应于变更计征吨位时一并补缴吨位增加部分的养路费差额;
四、逾期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计征吨位变更手续的,自行驶证变更之日按日加收滞纳金;超过三个月未予办理的,养路费征稽部门将依法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北京市路政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