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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配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2-09 生效日期: 1999-02-09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统一全国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函》(工商消函字(1999)第19号)收悉。为便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及时迅速查处案件,加大对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我国电信网号码资源使用规划,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作为全国统一的消费者投诉服务专用电话号码,该号码可在全国范围使用。请你局作好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号码资源。
  二、分配的号码应严格按规定的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挪作它用。如欲变更,则须报信息产业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专用电话号码开通事宜,应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协商后确定具体方案,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有关电信企业在接到信息产业部的批准文件后,应尽快组织完成专用号码局数据的制作,协助及时开通业务。
  四、电信网号码属国家所有。你局要服从信息产业部对电信网号码资源的管理,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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