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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城市住宅维修的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07-19 生效日期: 1962-07-19
发布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近来各地在贯彻中央和国务院一九六二年三月十四日《关于厉行节约的紧急规定》第九条(所有办公用房、集体宿舍和个人宿舍,除因漏塌必须维修的以外,一律不得扩建、改建、粉刷和油饰)的指示当中,有些城市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把住宅维修的范围铺的较宽,要求较急和划不清基建与维修的界限。为此,我们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指示的精神,并参照本委和财政部《关于〈一九六二年基本建设投资和建设项目划分的规定〉的通知》,草拟了《关于城市住宅维修的注意事项》若干条。现印发各地,供参考。

1962年7月19日


  关于城市住宅维修的注意事项
  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和国务院一九六二年三月十四日《关于厉行节约的紧急规定》第九条“所有办公用房、集体宿舍和个人宿舍,除因漏塌必须维修的以外,一律不得扩建、改建、粉刷和油饰”的指示,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发出的《关于〈一九六二年基本建设投资和建设项目划分的规定〉的通知》,对目前城市住宅的维修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一)城市住宅必须加强维修,充分利用。但在目前国家资金、材料等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住宅维修应首先解决严重危险的和急需维修的破漏住宅,保证不倒、不塌、不漏,而不宜把维修的范围铺的过宽。凡是经过维修可以不塌、不漏的住宅,都要维修利用,严禁拆迁;凡是可以用局部补漏、加固等维修办法解决的,暂时就不要采取换顶、拆墙、换柱、换梁或就地翻修等大修的办法。
  (二)住宅基础、墙身、梁、柱、楼板、楼梯、房架、屋顶或烟囱、院墙等发生歪斜、下沉、开裂、变形、酥碱、朽烂以及门窗残缺,阳台、栏杆、扶手破损,影响安全或漏风、漏雨的,均应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必要的维修。
  房外经常积水,侵蚀房基,使房屋有坍塌危险的,应及时采取简易的措施,排出积水,保证房屋安全。
  房屋用电线路,如有走火、漏电等危险情况的,应及时修理。
  室内外水暖设备毁损,有漏水、漏气、管道阻塞等现象的,可进行修理,或必要时更换局部已毁的零件。
  少数过分阴暗、潮湿、严重影响居民健康的住宅,在花钱、用工、用料不多的原则下,也可进行一些简易的改善或修理(如垫高地面、加开气孔小窗等)。
  (三)某些年久失修危险住宅的翻修,如果大部分旧料(包括梁、柱、房架、檩条、隔断、门窗、砖瓦等)还可使用,在基本上利用旧料的基础上,按原有结构、原有规模就地进行翻修的,应属于维修工程范围,并按大修理处理;如果旧料损坏较多,需要增换大部分新料或改变结构、改变规模、移地重建的,则属于改建、扩建、新建工程的范围,并作为基本建设办理。
  凡遭受火灾、风灾、水灾的住宅,如果因局部被损坏进行修复时,即属于维修工程的范围,并按大修理处理,如大部或全部损坏,需要重建或改建,则属于改建、新建工程的范围,并作为基本建设办理。
  凡利用非居住房屋,改为居住房屋而需要添改门窗、隔断、楼梯或其他设备的,以及原有住房的加层工程,都属于改建、扩建工程的范围,并作为基本建设办理。
  上述属于改建、扩建、新建的住宅,均应列入国家年度基建计划,按照基建审批程序办理。
  (四)编制住宅维修计划,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区别必需维修的程度、先后和季节要求,并按照国家调拨的材料和旧料利用等可能条件,进行排队,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维修。
  (五)进一步加强爱护和保养住宅的宣传教育工作,总结过去的经验,并订出或修订住宅的养护和维修制度,使住户提高责任心,减少住宅和设备的损毁,延长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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