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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8 生效日期: 2004-06-18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2004]13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电集团湖北公司、国电集团华中分公司,各有关独立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有关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黄石西塞山发电公司、华润蒲圻电厂上网电价按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件附件七公布的电价执行,即含税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39812元和0.42063元,其它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和已核价电厂归并调整后的新上网电价按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件附件七和附件八公布的电价执行。 
  二、上述发电企业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统一发电利用小时所对应电量按附件2公布的电量执行。 
  三、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件未公布上网电价的其它已核价发电企业归并调整后的新上网电价和对应电量我局将另行公布。 
  四、居民生活电价、农业生产电价、农业排灌电价和中小化肥生产电价这次不作调整。 
  五、大化肥生产用电根据发改电[2003]124号的规定,按此次调整后的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8厘钱执行。 
  六、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中含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1.18分。 
  七、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不含税)。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执行。 
  八、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农网改造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及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 
  九、原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种植业、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不包括后续加工、储藏等环节)改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十、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仍按现行规定电价执行。 
  十一、按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由我局商省发展改革委后确定执行。 
  十二、23个代管县和3个自供自管县,由所在市州物价局于2004年7月1日以前,根据我局鄂价能交[2004]6号文件和这次国家调整趸售电价的影响,测算各县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报我局审批。 
  十三、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生产用电按这次调整后的大工业电价减去1999年电价调整价差(包括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价差)执行,电量按2002年度基数执行。 
  十四、从本文执行之日起,鄂价能交[2004]53号文自行废止。 
  十五、以上价格从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执行。请各地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 
  附件2: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及对应电量表(略) 
  附件3:湖北省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略) 
  附件4:武汉市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略)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038号 
 
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四川重庆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销售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将有关省(市)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提高:湖北省2.65分钱、湖南省1.8分钱、江西省1.78分钱、河南省1.63分钱、四川省2.38分钱和重庆市3.3分钱,用于解决电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城乡用电同价等问题。电价调整后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附件一至附件六。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电网企业提价收入应用于增加电网建设投入、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禁止电力企业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性支出。 
  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及未来投产,下同)机组的上网电价。湖北湖南江西河南四川重庆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分别核定为每千瓦时0.32元、0.345元、0.335元、0.29元、0.295元和0.295元;安装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湖南四川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水电机组上网电价分别核定为每千瓦时0.315元和0.28元。今后新投产发电企业执行上述上网电价推动销售电价上升的,与销售电价调整同步执行。有关新投产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见附件七。 
  湖北省外商直接投资的蒲圻、西塞山电厂上网电价暂分别核定为每千瓦时0.421元和0.398元。将葛洲坝电厂、丹江口电厂的上网电价分别由每千瓦时0.151元和0.142元调整为0.153元和0.162元。核定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电网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元,在重庆电网的上网电价(不含输电费)为每千瓦时0.236元。规范计价利用小时和超发电价。省级电网统调范围内的燃煤机组(不含原电网内部核算电厂)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统 一为:湖北湖南电网4250小时,江西四川电网4500小时,重庆电网5000小时,河南电网5500小时;湖南四川电网水电机组(不含原电网内部核算电厂)执行国家核定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统一为3360小时和3700小时;超过以上发电利用小时的电量统一执行超发电价。湖北江西河南重庆电网超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6元、0.28元、0.26元、和0.26元。湖南四川电网水电超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4元和0.19元;其他类型机组的超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7元和0.24元。原电网内部核算电厂,厂网分离时核价对应的电量执行核定的上网电价,超过部分执行统一超发电价。对上述电量、电价,各地价格、电力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以利监督执行。 
  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并逐步归并现有已核价电厂上网电价。调整后各电厂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八。同意江西省在7月1日至9月30日和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试行销售侧季节性电价。试行季节性电价的范围。除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用电、农业排灌用电、行政机关、学校(不含生产企业)、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医院、公共交通电车、城市公共照明用电、自来水生产用电、煤气生产用电、福利工厂用电、商业用电外的其余各类用电。季节性电价的时段划分。高峰时段:17:00-23:00;夏季尖峰时段:19:00-21:00;冬季尖峰时段:18:00-21:00;低谷时段:23:00-次日5:00;其余时间为平时段。 
  季节性电价浮动标准。以现行销售电价表中的电度电价(不含代征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政府基金和附加)为基准价,尖峰时段上浮80%,高峰时段上浮50%,低谷时段下浮50%。 
  同意重庆市在丰枯电价基础上,将销售侧峰谷价差拉大到4:1;并在7月1日至8月31日和12月1日至次年元月31日期间试行销售侧季节性尖峰电价。季节性尖峰电价执行时段为19:00时至21:00时,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80%。同意湖南省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办法。 
  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扩大至居民生活、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农业排灌(100千伏安及以上)用电和省级电网与地方电网之间的购售电量。 
  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标准: 
  1、平时段 
  7:00-8:00 
  11:00-15:00 
  22:00-23:00 
  2、尖峰时段 
  19:00-22:00 
  3、高峰时段 
  8:00-11:00 
  15:00-19:00 
  4、低谷时段 
  23:00-次日7:00 
  拉大峰谷价差。销售侧的峰谷价差由现行的4.57倍扩大至4.75倍;发电侧的峰谷价差由现行的1.66倍扩大至2.03倍;省级电网与地方电网之间的购售电量按发电侧峰谷价差执行。 
  在发电侧和销售侧试行丰枯季节电价。 
  1、丰枯季节划分。全年分为平水、丰水、枯水期三个季节,平水期为3、7、8、9月,丰水期为4、5、6、10月,枯水期为11月至次年2月。 
  2、执行范围。全部发电企业、省级电网与地方电网的购售电量、大工业用户和非普工业用户均试行丰枯季节电价。 
  3、电价浮动标准。发电侧:以平水期上网电价为基准价,丰水期水电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火电每千瓦时降低4分钱,枯水期水电每千瓦时提高4分钱,火电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销售侧:以平水期销售电价为基准价,丰水期每千瓦时降低4分钱,枯水期每千瓦时提高4分钱。省级电网与地方电网的购售电量:以平水期价格为基准价,丰水期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枯水期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适当调整河南省发电侧峰谷电价办法,发电侧低谷电价系数调整为0.55,高峰、平段电价系数维持不变。热电机组和综合利用发电厂暂不执行峰谷电价。 
  同意重庆市适当调整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价格,具体调价水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准。同意河南省实现全省范围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51元。 
  农业、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除本文所附电价表中另作说明的之外,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消河南四川等省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运用价格杠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九)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对原执行国家优惠电价政策的14家重点电解铝企业,由于今年1月1日已恢复征收农网还贷基金(电价),此次电价调整比其它工业企业适当少调,调价标准见附表。电石行业中排放不达标企业调价时先按淘汰类电价执行,整改后经省级政府环保部门验收排放达标的,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改为执行限制类电价,其余企业改为执行允许和鼓励类电价。2004年底排放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予以淘汰。以上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 
  为有利于电力资源的优化利用,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各地要按本省(区、市)统一标准向自备电厂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电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自备电厂所在省级电网公司代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同时,自备电厂要向接网的电网公司交纳系统备用费,标准由所在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我委备案。 
  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中关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铝、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优惠电价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的规定停止执行。 
  十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十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我委 将会同国家电监会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 
  一、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二、湖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三、江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四、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五、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六、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七、新投产电厂上网电价表(略) 
  八、已投产电厂上网电价表(略) 
  九、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略) 
 
 
二○○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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