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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0-22 生效日期: 1990-10-22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邮电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邮电企业机构编制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邮电部有关机构编制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加强领导和管理,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违反规定处理机构编制问题。
  第三条 邮电企业的机构编制管理,要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邮电企业的机构设置要从有利于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转变机关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出发,尽量减少管理层次,不强调上下对口;各类人员的配备要本着“高效率、满负荷”的精神,在保证生产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劳动力。
             
第二章 机构编制管理
  第四条 邮电企业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邮电部统一领导全国邮电企业的机构编制工作,并直接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各总公司机关的机构和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以下称各省局)和各总公司负责管理所属地、市(省辖市)邮电局和公司、工厂的机构的编制,各地、市邮电局负责管理所辖县(含县级市)邮电局的机构和编制。
  第五条 邮电部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邮电企业机构编制工作,有关邮电企业的机构编制制度、规定、办法和标准,必须由邮电部机构编制委员会行文颁发,其他行政部门无权确定机构编制的设置规定和标准。
  邮电部机构编制委员会企业机构编制办公室设在劳动工资司,负责办理邮电企业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邮电企业的机构与编制,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和编制,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机构编制时,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上报和审批。
  第七条 各级邮电企业原则上不设临时机构,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设立时,所需人员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总编制数内调剂解决。
  第八条 各级邮电企业都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和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统计分析工作。
           
第三章 邮电企业的机构的编制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机关的行政机构一般可设置:办公室、邮政处、电信处、计划处、经营财务处、人事处、劳动工资处、教育处、科学技术处、基本建设处、保卫处、通信行业管理处、行政处、审计处、监察室等。
  政治工作机构一般设政治部(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必要的处);党群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的机构设置,各省局可按照实际情况适当增设和合并某些机构。
  第十条 地、市、县邮电局和各省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方案,由各省局确定。
  第十一条 各省局机关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按下述办法进行核定:
  (一)管理人员(包括行政、政治工作、党、团、机关工会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按邮电通信总量和管辖的地、市(省辖市)邮电局数分别计算,综合核定。
  1.以通信总量核定管理人员数,按下式计算:
             X 
  Y1=40+20(-----)的开平方
           1000
  式中:Y1:以通信总量计算的管理人员数。
     X:通信总量(含农话,单位:万元)。
  2.以管辖的地、市邮电局数核定管理人员数,按下式计算:
  Y2=40+100(Lgz-1)
  式中:Y2:以管辖地、市局数计算的管理人员数。
     Z:管辖的地、市局数(包括线务总站、微波总站、邮车总站)
  管辖地、市局数不足10个按10个计算。
  在上述两项计算的人数相加(Y1+Y2)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各单位的特殊情况,核定各省局管理人员编制人数。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工会、通信学会、企业管理协会、集邮协会、体育协会,以及挂靠在相关处室的邮电报社、档案馆、计算机站、质量监督站、质量检查站、网管中心等机构的人员,按相关编制标准配备,均不包括在核定的管理人员编制人数内。
  (二)服务人员按下述办法核定
  传达员、勤杂员、杂项技工、汽车司机等人员按核定的机关管理人员编制人数的六比一配备;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的人员按国家有关编制标准配备。
  第十二条 各地、市邮电局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编制人数,由各省局核定;县(含县级市)邮电局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编制人数,由主管地、市邮电局核定。
  第十三条 邮电通信企业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以省(区、市)管局为计算单位一般应控制在16%以内。少数边远地区因特殊需要最多不超过18%。各省局应根据上述控制比例,制定所属企业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配备标准。各总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18%以内。
  第十四条 部直属各总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各总公司拟定;各总公司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各类人员的配备,由总公司自行确定。
            
第四章 机构编制的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邮电企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更名、改变地址和隶属关系(以下称机构变动),增加人员编制等,均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新设立邮电企业机构的申报和审批,应明确机构名称、性质、级别、编制、职责任务、隶属关系等,对新建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还应明确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各省局和各总公司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编制,由相关省局和总公司提出方案,报部审批;撤销或合并机构,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报部备案。部直属其他企业机构和编制,由企业或企业归口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部审批。
  第十八条 地、市、县邮电局以及各总公司所属的公司、工厂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更名、改变地址和隶属关系由相关省局和总公司提出方案,报部审批。
  第十九条 各省局及总公司所属邮电科研所、邮电学校、技工学校的机构和编制,由相关省局和总公司提出方案,其中邮电学校、技工学校需报部审批;邮电科研所,经部审核,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局的直属通信企业(传输局、微波总站、邮票公司等)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更名、改变地址和隶属关系等,由相关省局提出方案,报部审批。其他直属企业以及设计、卫生、服务等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由省局审批,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地、市(省辖市)邮电局及省局直属单位的内部机构编制,由相关单位提出方案,报省局审批;县邮电局设股的,由主管地、市邮电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农村邮电支局所的设撤,应根据邮电通信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县(含县级市)邮电局提出方案,经主管地、市邮电局审核,报省局审批,并报部备案;委办机构的设撤,由县(市)邮电局提出方案,由主管地、市邮电局审批,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部直属各总公司所属公司、工厂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相关公司、工厂提出方案,报总公司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电话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各省局提出方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局和各总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部机构编制委员会企业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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