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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教育厅、人民政府纠风办、监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6 生效日期: 2004-05-2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教纪监[2004]2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计委)、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 
  治理教育乱收费是2004年全区纠风工作的重点任务,为继续深入开展全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厅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2004年全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确定安排好本地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任务措施。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4年全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2004年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自治区纪委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和自治区政府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及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教育厅、政府纠风办、监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就我区2004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为目的,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继续将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2004年全区纠风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到工作格局不变,力度不减;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治本工作力度,巩固成果,推进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1、巩固完善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认真制定、积极贯彻落实城镇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从今年秋季开始,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也要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和财政厅要共同制定“一费制”收费政策,并于秋季开学之际在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各地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积极宣传并加强收费管理,坚持实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制,不折不扣地积极贯彻落实新的“一费制”收费政策。 
  2、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各地公办高中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教育厅2002年制定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分数不准低于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20%的政策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2003年底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全区几项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3〕623号)中规定的不同地区高中招收择校生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突破标准,坚决纠正部分地区在执行“三限”政策中出现的比例偏高、降分过多等问题。各地公办初中要坚决贯彻执行免试就近入学的政策,严格禁止高收费招收择校生,积极治理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招生相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3、取消“借读费”政策。按照自治区政府的要求,自治区教育厅在今年春季开学之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规定“进城务工农牧民子女,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赞助费等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致”。在即将出台的新的“一费制”收费政策中要明确城镇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再设立“借读费”收费项目,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原则。 
  4、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自治区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及在录取新生时降分高收费,严禁收取转专业费、定向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等国家、自治区教育收费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不准以有偿服务名义向学生强制服务收费,严禁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5、全面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国家规定,除省级政府外,地方政府和部门无权制定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地要对教育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教育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对于收费高出规定标准的要坚决降下来,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 
  6、禁止搭车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坚决禁止基层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进行摊派、搭车收取任何费用;禁止强行要求学生购买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等,禁止强行要求学生交纳办理保险。 
  三、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加强领导,改进不足。要充分发挥自治区和盟市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充分调动主管部门主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积极性,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各盟市都要建立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还没有建立的地区,盟市教育局、监察局要牵头协调,抓紧建立。已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盟市,要加强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明确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通报研究治理教育乱收费有关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切实加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各项综合治理工作。 
  2、加强各项收费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自治区监察厅、教育厅将抓紧制定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办法。各地要建立健全教育收费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不断强化和完善预防制约机制。继续抓好教育收费公示制等已有制度的贯彻落实,认真贯彻国家将制定的《教育收费巡查制度》、《教育收费自查监督制度》及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及时制定出台自治区的有关实施办法。 
  3、切实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学校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投入,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三保”投入保障机制,贯彻落实好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于2002 年和2003年制定出台的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两级财政、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政府承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投入,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按照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要抓紧制定城镇地区初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以保障“一费制”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今年4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4)13号)中明确要求:将发放和清还教师工资列入对盟市、旗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实绩考核责任目标。凡拖欠教师工资的旗县,一律不准用地方财政性资金盖办公楼、宾馆、招待所,不准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小汽车、高档办公用品,违者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旗县,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实施盟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保证。自治区对盟市转移支付的新增部分资金,首先用于教师工资发放。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通知要求,确保教师工资足额发放,杜绝产生新的拖欠,并积极解决教师工资拖欠问题。 
  4、优化整合教育资源,积极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各地要认真修订义务教育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加快学校布局调整,加强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加大义务教育投入,尽快改善薄弱学校特别是农村牧区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促进义务教育的规范、均衡发展,积极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 
  5、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和平调学校收费收入。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内财综〔2004)99号)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平调学杂费等学校收费资金和各类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统筹用于教育行政开支。各类公办学校必须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积极推进学校收费资金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将中小学的收费和其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学校收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严禁设立“小金库”。同时,加强预算监督,增加支出透明度,杜绝滥支滥用,严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各类公办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使用票据。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学校要按照规定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6、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出版发行选用的管理。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实验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和《关于加强实验教材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的要求,自治区已取消了《教辅用书推荐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中小学选订教学用书。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教材选用管理程序选用教学用书,盟市、旗县、学校一律不准组织学生统一订购自治区《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用书,各地新华书店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推销、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用书,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状况。学生书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项目,不列入财政专户。在本学期书到后,学校应与新华书店及时结清书费,杜绝长期拖欠书费现象,保障课本发行部门资金周转。 
  7、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年内,国家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相关部门要对全国各地治理工作开展一系列的专项督查,自治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厅局际联席会议相关部门要配合国家督查工作的开展,积极组织我区的督查工作。为此,由财政厅牵头对各地教育经费财政拨款情况、学校收费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对不按照规定拨付教育经费和违规使用学校收费资金问题严重的单位和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新闻出版局牵头继续开展对盗版、盗印教材、教辅材料的专项治理,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净化教材教辅材料市场;由审计厅牵头,组织全区审计部门对2003年各类学校收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秋季开学后,由自治区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参与配合,对各类学校的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情节恶劣的乱收费案件,要坚决实施责任追究。要本着联合检查的原则,避免各部门多头重复检查。检查出的违规收费,要坚持以退还学生家长为主,罚没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以切实达到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的目的,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治理教育乱收费取得的成效;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检查,并在年终进行的教育督查工作中,结合对业务工作的督查,一并对“一费制”、收费公示制、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评价和衡量地区和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指标,以促进学校收费工作的规范化。 
  自治区及盟市纠风、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的教育乱收费和违规使用教育经费行为的查处,同时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门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督促。对于情节恶劣的严重乱收费和截留、挪用教育经费案件,各地监察、教育、财政部门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切实改变责任追究施之偏宽、施之偏软的作法。 
  8、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努力扩大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范围。各地对今年治理工作的宣传要予以高度重视,制定好工作计划,广泛宣传哪些是正确收费,哪些是违规收费,特别要注重义务教育阶段新“一费制”政策的宣传。要及时将治理工作情况和部署等事项向社会公布,让群众掌握政策,了解党和政府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决心。自治区和盟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相关部门要继续积极参与各地电台举办的《行风热线》节目。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运用不同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对依法办学、师德高尚、收费规范的正面典型进行通报表彰,对违规收费的反面典型给予曝光,进行通报批评。努力扩大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范围,切实维护群众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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