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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职工考核升级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04 生效日期: 1989-09-04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为切实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逐步解决职工工资升级中平均主义的弊端,鼓励职工努力钻研技术业务,做好本职工作,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考核升级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邮电企业的全部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但不包括下列人员:实行学徒期或熟练期的职工参加工作不满三年的;实行见习期或实习期(含新参加工作直接定级)的职工参加工作不满二年的;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和从非邮电系统调入的职工,进入邮电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
  二、考核内容:
  职工考核升级应以劳动态度、工作业绩、技术业务水平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其它考核内容。
  (一)劳动态度,主要考核工作态度、遵章守纪、职业道德等内容。
  (二)工作业绩,主要考核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劳动成果及其质量与数量,以及安全生产、物资消耗、劳动出勤、积累劳动贡献等内容。
  (三)技术业务水平,主要考核劳动技能、工作效率等内容。其中:工人应结合生产表现,按本人根据规定对应的技术业务等级标准进行考核;没有技术业务等级标准的工种,企业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标准和要求进行考核。干部应结合工作表现,按岗位职责、专业理论知识、业务能力、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工作效率等内容进行考核。
  三、考核升级方法:
  (一)职工考核升级一般两至三年进行一次。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日常统计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明确评分标准,考核中坚持以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考试与考评相结合的方法。
  (二)考核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劳动态度、工作业绩、技术业务水平三项成绩都及格的为考核合格。
  (三)职工工资升级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列入升级范围,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列入升级范围。职工经考核后,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择优升级。职工升级,可以升半级,也可以升一级,但最多只能升一级。领导干部升级,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考核升级组织领导:
  (一)各邮电管理局和部属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劳资、人事、技术、业务、教育、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职工考核升级机构,根据本试行办法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职工考核实施细则报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邮电管理局和部属企业主管部门在国家和部的工资政策范围之内,根据考核结果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制订具体的职工工资升级方案,报部审批后执行。
  五、部对企业职工的考核升级情况组织检查抽测,凡违反考核升级办法的,或被检查抽测的人员中,达不到抽测考核标准的人数占一定比例时,本次升级全部作废,还要相应的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邮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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