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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经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8 生效日期: 2004-04-28
发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青发改收费[2004]290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经济委员会: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全省经委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证28元。 
  二、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一)矿山通风系统检测检验 
  1、 矿井主要扇风机性能测定: 
  风机型号 
  收费元/台 
  项目8#以下9#-12#13#-16#17#-20#20以上备注 
  主要扇风机投产前性能测定50075075010001000主要扇风机生产期间性能测定每五年进行一次 
  主要扇风机生产期间性能测定3705007507501000 
  井下辅助扇风机定期性能测定370500750750 
  2、局扇及其启动设备检测: 
  局扇功率(KW)5.5及以下1114-2828以上 
  收费(元/台)253040 50 
  (二)矿山瓦斯检测费,在瓦斯积聚区(CH4或CO2浓度在3%以上)检测每点次收费25元。 
  (三)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生产规模(万吨) 
  收费(元) 
  企业1及以下1.522.533.54 
  煤矿120150170 200 220 250 270 
  生产规模(万吨) 
  收费(元) 
  企业4.555-89-1011-1516-2020以上 
  煤矿300320350370450500620 
  备注:煤矿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四)井下空气成分分析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名称O2COCO2H2SNO2SOH2Rn 
  收费(元/点、次)1053810101025 
  (五)井下火灾检测: 
  仪器检测项目单位收费(元) 
  1、便携式指示报警仪 
  (1)报警仪指示值校验台10 
  (2)报警仪整机检验台20 
  2、报警矿灯和矿灯报警装置 
  (1)电源部分检验台10 
  (2)报警部分和装置台15 
  3、井下火灾密闭墙检测每道墙25 
  (六)矿灯检验费,矿灯检验周期为一年,按不大于5%比例(每种型号不低于两盏),从煤矿使用的矿灯中抽检,随机抽矿灯检验,每盏矿灯检验费12元。 
  (七)露天矿山边坡稳定性检验: 
  检验范围收费(元)备注 
  50×50m2120露天矿山边坡稳定性检验周期为一年,每增加100m2加收5元。 
  50×100m2250 
  (八)矿井提升机安全检测: 
  型号规格单位收费(元)备注 
  1.2m及其以下缠绕式提升机台250(1)以1.2m为基数,滚桶直径每增大一种规格型号加收50元;(2)以2.25m为基数,滚桶直径每增大一种规格型号加收100元;(3)一年检测一次;(4)不包括钢丝绳的性能试验,含安全检测。 
  2.25m及其以下的多绳摩擦提升机台500 
  (九)新开工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费: 
  序号生产规模收费标准(元)备 注 
  1大型2301、含审查项目的检验费用和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费;2、审查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3、大、中、小型生产规模的划分标准按行业有关规定执行;4、换证收费标准按不高于新开工发证收费标准的40%执行。 
  2中型180 
  3小型140 
  (十)各种设计方案审查、工艺评定收费标准 
  企业(含矿山)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设计评估: 
  序号项目投资额(万元)收费比例(按投资额)备注 
  1500以下0.1‰所需费用在设计费中列支 
  2501-30000.05‰ 
  33001-50000.005‰ 
  45001以上0.0005‰ 
  (十一)以上各项收费标准为全省最高收费标准,收费部门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特别是乡镇企业的承受能力酌情减免。 
  (十二)进行各种检验时,检验单位应在检验前通知受检单位做好准备工作。如因受检单位的原因,致使检验人员到达现场后不能开展工作的受检单位应按检验收费价格的30%交纳误工费。 
  (十三)检验单位在驻地以外地区进行检验时,路途每延伸100公里,检验收费相应提高10%。 
  (十四)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时,可以收取检测费。但不得与卫生等有关部门重复检测收费。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费,每证18元(正、副本及相关表格等费用)。 
  四、食盐专卖批发许可证费,每证35元(正本为铝合金镜框及内芯,副本为海绵塑料皮及内芯)。 
  五、食盐准运证费,每证0.80元(每本25证,每证一式四联)。 
  六、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本通知自2004年5月20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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