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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然发病死亡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5-12-24 生效日期: 1965-12-24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部
发布文号:
黑龙江省总工会生活部:
  哈尔滨市总工会生活部于本月二十五日来电话请示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然死亡待遇的处理问题。查我部原编印的问题解答63、64问曾做过答复,但在执行中许多地方都有一些反映。经与劳动部工资局研究后认为,职工在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或正在执行任务中,突然发病进行治疗(如火车、轮船司机等,发病不能进行抢救治疗)而造成死亡,或者患病后医师令其休息治疗,但本人为了工作坚持上班,而突然病变造成死亡,以及其他类似上述特殊情况,经职工群众讨论,党委同意,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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