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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调干毕业生的包括范围及其工资待遇等问题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03-28 生效日期: 1962-03-28
发布部门: 劳动部工资局
发布文号:

北京农业科学研究所:
  一九六三年二月十八日(63)农研人字第13号函悉。现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经所在单位保送或同意考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正式职工(不包括学徒、试用人员和见习期未满的人员),毕业后不论是回原单位工作,或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他们的待遇,均应按调干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办理。即:不再给见习期;原工资高的,在定级时尽量予以照顾,使大部分调干毕业生不致降低工资,少数人必须降低的,降低的幅度也不要太大。

  二、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考入学校后,已办理退职手续、发给退职补助费的,他们毕业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应该按一般毕业生处理;但是,分配工作后,可以不给见习期,不实行临时工资待遇,直接评定工资。

  三、职工自动离职,报考学校的毕业生,不能按调干毕业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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