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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2 生效日期: 2004-04-02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4]8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林业局《关于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林业体制改革,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加快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业体制改革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我市林业体制改革进程。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林业体制改革。要加强林业体制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推动全市林业体制改革深入进行,促进林业快速发展。 
 
 
二○○四年四月二日 
 
 
关于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林业管理和经营体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深化林业体制改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3〕25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林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必须实行分类经营管理,不断深化国有林业改革,积极鼓励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实行公平竞争、平等待遇,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城乡林业协调发展,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林业管理体制,全面推进重庆林业跨越式发展。 
  二、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加强公益林建设 
  (一)推行森林分类经营。用2一3年的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森林分类经营的规定,将我市林业划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并将各类森林落实到山头地块,设立明显的标志,对不同的森林实行分类经营。公益林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按照基础产业管理,主要由业主根据市场配置资源,自行筹措建设资金,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 
  (二)将公益林划分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地方重点公益林。国家重点公益林由国家按规定给予补贴;地方重点公益林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其中市政府划定的重点公益林由市财政补贴,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划定的重点公益林,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进行补贴。 
  (三)地方重点公益林补偿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财政收入、农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解决。逐步建立生态公益林使用者、直接受益于生态公益林的供水、风景旅游、林地矿产开采、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等经营单位或个人缴纳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制度。 
  (四)全市公益林面积不得少于森林总面积的60%。其中,主城区公益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森林总面积的60%,渝西地区公益林不得少于森林总面积的40%,三峡库区公益林不得少于森林总面积的70%。 
  (五)逐步收购非公有制业主营造的重点公益林。凡业主营造的重点公益林,规模在10公顷以上,由业主自愿提出申请,经森林资源评估机构评估后,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可逐步实施收购。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对业主营造的重点公益林的收购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向上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年度收购计划,区县(自治县、市)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收购计划进行资产评估和执行收购。 
  (六)商品林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决定森林采伐周期,编制年度采伐计划,经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三、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一)按照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的要求,将全市国有林场划为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公益型林场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从事公益型事业单位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承担。商品经营型林场实行资源、人员整合,打破林场行政区域界线,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式,组建跨地区的林场和苗圃联合体,实行规模经营。 
  (二)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入股经营或出资购买国有林场经营权,合作期限最长可达70年;允许各类经济组织兼并国有林场;国有林场将森林资源资产参股、控股,与外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联合组建股份制企业的,经自愿协商,国有林场原有债务可依法实行债权转股权;允许国有林场划定一定范围的林地实行特殊经营政策,开发利用森林景点景观,从事森林旅游;允许个人租用国有林场林地兴办家庭林场;允许国有林场将零星分散、不便经营的小块国有林地交林场职工或当地农民经营;允许经营面积小、森林资源少、交通不便的国有林场,经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报批,可以撤销或合并。 
  (三)国有林场职工的社会养老、计划生育、失业保险、医疗、工伤保险按当地事业单位同等对待。 
  四、鼓励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稳定农户林地承包关系 
  (一)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从事我市非公有制林业,参与公有制林业经济结构调整。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依法与公有制林业业主同等享受国家在税费、资源开发利用、投资融资、规费收取、生态效益补偿、公益性投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允许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按照经济成熟或工艺成熟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并作为申请采伐限额的依据,依法采伐林木。鼓励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实施森林抚育管理。对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在林木良种选育、重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监测、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林火管理与控制及主要林副产品加工转化等关键技术方面,各级政府应给予扶持。 
  (三)乡镇或村社已划给村民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使用,限期绿化。自留山上的森林、林木,一律归农民所有。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可顺延至70年。原承包合同期满,农民不愿续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处置。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分类经营形式。 
  五、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促进森林林木有序流转 
  (一)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转让由双方依法协商确定,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凭转让协议办理林权变更手续;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以转让、拍卖、入股、联营、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或报批。 
  (二)国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严格审核,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集体林和个人营造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转让是否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三)森林、林木所有者可以将其拥有的活立木协商或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出让他人。出让活立木的,由受让人依法享受林业优惠政策;不愿意采伐的,由政府按公益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或作价收购。 
  六、大力发展林业产业,鼓励科技人员创办林业企业 
  (一)林业产业开发要着力强化第一产业,调整优化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重点打造苗木花卉业、森林旅游业、优质笋竹业、木竹加工业四大支柱产业。 
  (二)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充分放权于林业企业,让林业企业在市场中优胜劣汰。搞好国有林业企业的改组、改制,促进林业规模经营及林工贸一体化;以森林资源、拳头产品、相关企业为依托,整合资源,组建林业企业集团,实现规模化和集团化经营。 
  (三)积极培育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现代林业产业化运行机制。对具有投资实力、有规模、有先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林业龙头企业,纳入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项目、资金及技术上给予扶持。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吸纳各方面的资金投入我市林业建设。 
  (四)林业科研要逐步实现科研、生产一体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积极开展重点林业科研课题攻关,大力开展林业科技推广运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和林业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林业科技型企业的,5年内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其间愿意回原单位的,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入股,按参与市场开发获取股份分成;鼓励科技人员承包科技型企业。 
  七、加大林业扶持力度,吸引外商投资林业 
  (一)加强公益林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市财政要予以重点保证。区县(自治县、市)规划的区域性生态工程投资,要纳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预算。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都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重点地区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以及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优良种苗的开发推广等社会性、公益性建设。 
  (二)金融单位要继续对林业实行信贷扶持政策,贷款期限可根据林木的生长周期,由银行和经营者协商确定,各级财政应视其情况给予一定财政贴息。对个人造林育林,需用贷款的,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允许林业经营者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三)林业育林基金逐步实现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 
  (四)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大力引进国外资金、资源、良种、技术和管理经验,鼓励外商投资造林和发展林产品加工业。对引进社会资金和国外资金投入我市林业建设的给予适当奖励。 
  八、完善林业政策,为林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认真清理、完善林业政策,加快林业地方法规和政策的立、改、废工作。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搞好林业综合执法,严格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积极开展国家重点林业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效益监测检查和林政执法监察工作,确保全市森林生态安全。经批准成立的林业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管理,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合法性。 
  (三)改革林业行政审批,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责任、权限、时限等,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发展电子政务,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网上审批”。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四)除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外,林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法定的标准实施。 
  (五)搞活林产品流通市场。放宽木材运输监管范围,以木、竹为原料的半成品取消运输许可证。区县境内运输木材、个人购买自用的和农民自有的木材,不再实行凭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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