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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1 生效日期: 2004-03-11
发布部门: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办发[2004]3号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识日益增强,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方式有了较大改进,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但是,当前制约和影响经济发展的人为因素仍然不少。主要是:一些部门或单位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服务经济发展的观念不够坚定;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等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受不正当利益驱动,执法不公、枉法裁判等问题仍然存在。为使我省经济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和较高的质量,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对全省2004年代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目标 
  2004年,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目标是:紧紧围绕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快发展速度,提高发展水平,增强发展后劲”的总体要求,在全省开展以降低经济运行成本为主要内容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活动,切实解决经济发展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改善政务环境、法制环境、舆论环境、诚信环境,以优良的环境、优质的服务,吸引和留住来湖南创业的投资者。要通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勤政廉洁;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杜绝乱执法和不按程序执法的现象,确保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采访行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遵守新闻纪律,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进一步开展诚信教育,弘扬诚信美德,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 
  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重点 
  2004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要突出抓好以下6个重点: 
  (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条件、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符、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6月底前公示,并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性规定,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简化程序,缩短行政审批时限。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一站式”、“一个窗口”的服务方式。凡是具有直接面向社会公众进行经常性办证收费职能的省直部门和单位都应设立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都要设立政务中心。要依托办事大厅(办事窗口)、政务中心,积极探索对行政许可手续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新路子,并完善办事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所有办事大厅(办事窗口)、政务中心都要对外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违规处罚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 
  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同一行政审批事项,同级政府必须明确一个主办部门,申办人或申办企业只需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主办部门要按照“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避免交叉审批和重复审批。 
  (二)清理和规范收费事项,减轻企业负担 
  严格禁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行为,切实保护生产经营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压缩收费项目,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今后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规范收费行为。所有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指定执收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方式。坚决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违法到企业收费。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工作机构要依法实行无偿行政服务,严禁收费与行政经费挂钩。积极推行“一家收费”。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应向社会公开,增强透明度。未向社会公开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行政监察和物价部门举报。 
  (三)清理年检事项,改革年检制度,进一步方便企业 
  对面向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验的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企业办理年检的,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对遵纪守法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的内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予以免检,批准免检期限为2年。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征订报刊等行为,简化年检手续,积极试行网上年检。 
  (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 
  严格规范行政和司法执法行为。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正确处理好“处罚”与“保护”的关系,将执法为民,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作为司法和执法工作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坚决克服徇私枉法。执法不公和不按程序执法的行为。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必须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或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司法机关和政府执法部门都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止部门利益驱动引起的乱收乱罚、徇私枉法行为。要正确理解立法宗旨,在不违背法律公正的原则下,尽量推行人性化执法,对执法相对人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以教育和限期整改为主,对确需从严处罚的,应出示处罚依据,说明处罚理由,文明执法,避免造成不应有的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后果。坚决查处徇私枉法行为,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制度,确保司法公平、公正,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继续整顿治理重点工程建设环境 
  严肃查处各种强揽工程、强行阻工、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偷盗哄抢等干扰破坏行为,打击地痞地霸,协调好周边关系,维护好施工环境,为各类建设工程保驾护航。规范对省重点工程建设的执法执纪行为,对不按规定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强行到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施工单位检查、罚款、扣车、封账、抓人的,必须严肃查处。 
  (六)严格控制和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评比 
  对企业的例行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执法机关负责人签批检查通知书,将检查的内容、时间 和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并严格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和次数,企业有权拒绝未经县级以上执法机关负责人签批的任何检查;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搞好协调和配合,尽量实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切实做到同城不搞同项目多级重复检查。对企业的临时性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必要的检查活动,要以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可能地为企业排除各种负面影响。 
  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纪律约束。严禁到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越位或越权执法,严禁收受企业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和接受企业宴请、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严禁在企业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或借用企业钱物,严禁以税(费)抵付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利用职权安排亲戚朋友到企业工作。违者,一律给予辞退。 
  三、坚决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 
  深入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2002]10号),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开查处一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本《意见》下发后所发生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一律视为“顶风违纪”行为,要从严从速查处,确保处理到位。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畅通信访渠道,严格案件受理程序。市县两级政府要设立“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要建立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定期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并在媒体公开曝光。 
  在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中,有关部门要职责明确,密切协作。各级优化办主要负责受理、承办、交办和督办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投诉与举报,组织协调查处或直接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案件。各级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优化办的工作,要有专人及时办理优化办交办或转办的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四、规范采访行为,把握舆论导向 
  加强舆论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监督。省内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要正确处理好舆论监督与维护经济发展环境的关系,严格执行中办发[2002]9号和湘宣字[2001]25号文件。对企业的报道,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对其存在的问题主要通过内参反映,公开批评报道必须征求被批评的对象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凡报道严重失实,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要追究新闻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严禁有偿新闻,严禁以批评报道相要挟强拉广告、强要赞助,严禁记者未经单位批准私自对涉事涉案人员进行采访报道,严禁记者出于个人私利未经单位批准私自插手和干预经济纠纷案件的调解与查处。违者,追究有关单位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记者,给予辞退、解聘等处理;对采访报道因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新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信用观念 
  营造统一透明的政策环境,制定和实行政府服务承诺制度,努力创建诚信政府,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大力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倡导、培育诚实守信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工作力度,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重点查处与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假冒伪劣商品,坚决查处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件,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探索建立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使依法经营企业因守信而受益,并享有各种便利,使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受到全社会监控,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六、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监督考核 
  健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部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成员。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政治强、业务熟、素质高的处级干部担任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负责传达省委、省政府有关经济发展环境的指示精神,协助本单位领导班子处理经济发展环境的相关事项,沟通与省优化办的工作联系,并负责向省优化办报告相关事项的办理结果。对涉及多部门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问题,要及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建立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黄牌警告制度。对违反《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且问题严重的单位,由同级优化办税情况给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因同类问题连续受到两次黄牌警告的,由优化办提请有关部门按程序报同级党委、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单位一把手免职处理或由本人引咎辞职,对直接责任人由单位给予辞退处理。 
  建立代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测评点制度。省、市两级优化办要分期分批确定部分大型企业、知名企业和有关行政相对人,作为同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联系点和测评点,采取发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测评卡》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收集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企业要认真如实填写卡上所列各项测评指标,及时报送优化办。 
  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监督员制度。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测评点的负责人为监督员,加强对经济发展环境的监督。 
  建立投资环境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各有关部门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为了减少重复考核,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考核纳入三个文明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由同级三个文明建设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会同优化办负责抓落实。 
  七、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宽,情况复杂,必须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优化办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机制。 
  为便于组织领导,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省监察厅,与省纪委行政效能监察室合署办公。省优化办主任由省纪委副书记周训刚兼任,副主任由省委副秘书长肖冬生、省政府副秘书长刘明欣、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兼任。李利君同志主持省优化办的日常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一项基本职能,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同时,要把履行这一职责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内容。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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