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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开发国家职业标准有关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5 生效日期: 2004-04-15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发布文号: 劳社鉴函[2004]25号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报<义齿制作员>职业标准并在我省试行的请示》(苏劳社鉴便函[2004]6号)和《关于申请承担部分新职业标准、题库开发任务并在我省先行试点的报告》(苏劳社鉴便函[2004]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以你省为主,按部的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开发义齿制作员国家职业标准。而房地产经纪人、化妆师、服装制板师和公路与桥梁测量等职业,有的部中心已启动了开发工作,有的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义齿制作员职业
  原则同意以你省为主,按部的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开发义齿制作员国家职业标准。但首先要通过专家论证对义齿制作员进行准确的定位,并提交有关该职业的定义、职业活动范围及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的文字材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义齿制作员应突出“制作”,而不能过多地涉及医疗的内容。
  二、关于房地产类和化妆师职业
  房地产销售员和化妆师职业均已列入2004年部中心标准开发计划,并已完成初稿。在下一步的编审工作中,我们将通过你中心邀请你省的有关专家参与。
  三、关于服装制板师和公路与桥梁测量职业
  《职业分类大典》和《工种分类目录》均未收录这两个职业(工种)。因此,应按新职业对待。按照有关规定,新职业的立项需首先提交可行性报告,经部中心组织专家论证、报部培训就业司批准后方可启动标准编制工作。另外,信息产业部已开发完成了“传输机务员”职业标准,不宜重复开发。
  在义齿制作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与部培训就业司及部中心保持联系,并及时将阶段性成果上报。标准开发完成后,应及时将终审稿报部审批。
特此函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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