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劳社鉴函[2004]25号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报<义齿制作员>职业标准并在我省试行的请示》(苏劳社鉴便函[2004]6号)和《关于申请承担部分新职业标准、题库开发任务并在我省先行试点的报告》(苏劳社鉴便函[2004]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以你省为主,按部的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开发义齿制作员国家职业标准。而房地产经纪人、化妆师、服装制板师和公路与桥梁测量等职业,有的部中心已启动了开发工作,有的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义齿制作员职业
原则同意以你省为主,按部的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开发义齿制作员国家职业标准。但首先要通过专家论证对义齿制作员进行准确的定位,并提交有关该职业的定义、职业活动范围及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的文字材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义齿制作员应突出“制作”,而不能过多地涉及医疗的内容。
二、关于房地产类和化妆师职业
房地产销售员和化妆师职业均已列入2004年部中心标准开发计划,并已完成初稿。在下一步的编审工作中,我们将通过你中心邀请你省的有关专家参与。
三、关于服装制板师和公路与桥梁测量职业
《职业分类大典》和《工种分类目录》均未收录这两个职业(工种)。因此,应按新职业对待。按照有关规定,新职业的立项需首先提交可行性报告,经部中心组织专家论证、报部培训就业司批准后方可启动标准编制工作。另外,信息产业部已开发完成了“传输机务员”职业标准,不宜重复开发。
在义齿制作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应与部培训就业司及部中心保持联系,并及时将阶段性成果上报。标准开发完成后,应及时将终审稿报部审批。
特此函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