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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5 生效日期: 2003-09-15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3] 002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省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全面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现就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目前,我省基本形成了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组成的规划编制体系;省人民政府负责审批除贵阳市、市辖县以外的县城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和除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各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近期建设规划及详细规划的分级审批制度;省、地(州、市)、县(市、特区)分级负责,以设市城市和县为主的规划管理体制,对推动全省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与之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是: 
  (1)省、州(地)两级人民政府(行署)对城市规划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能缺位,对城市重点地段的重要详细规划缺乏前置性审查,难以实施统一调控和有效监督。 
  (2)省、州(地)两级人民政府(行署)对城市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监督职能缺位,对违法违规建设,难以依法实施有效监督和及时查处。 
  (3)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能缺位,规划管理人才严重缺乏,难以适应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快城镇化步伐的要求。 
  针对上述矛盾和问题,必须按照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指导原则 
  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是:适应我省城市建设与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从体制、机制、决策、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入手,力争通过3至5年努力,在全省基本形成规划管理体系比较完善,管理权限划分比较合理,管理方式比较科学,管理运作机制比较规范,并有相应规划管理人才支撑,与全省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任务相适应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为了实现上述改革目标,应当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第一,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加快推进城镇化的重大战略决策,以全面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为目标,以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为重点,以强化政府的调控、协调、监督职能为手段,促进城市建设严格按照规划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全面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基本方略,在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依法合理划分省、地(州、市)、县(市、特区)三级政府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事权,理顺决策、审批、执行、监督等方面的关系,真正把城市的规划管理和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第三,建立并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和民主决策机制,强化各级政府对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职能,改进监督方式,尽快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第四,着眼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正确处理统一领导与分级属地管理、部门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加快形成全省统一领导、城市政府负责、部门密切配合、专家决策咨询、公众参与监督的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机制。 
  三、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成立省、地(州、市)两级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前提下,通过成立省、地(州、市)两级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解决省、市(州、地)两级人民政府(行署)对城市规划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能缺位的问题。 
  第一,关于省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城规委)的性质、工作范围、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 
  (1)性质。省城规委是代表省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全省设市城市重要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的非常设议事机构。 
  (2)工作范围和主要职责。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监督并指导各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省城镇规划中的全局性、长远性及跨区域性重大问题;组织对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 
  (3)组成人员。省城规委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任副主任,省计划、经贸、财政、国土、交通、水利、民政、公安、文化、农业、林业、监察、环保、旅游、邮政、通信、人防、电力、铁路、军区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分管领导及部分专家任成员。省城规委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主任由省建设厅厅长兼任。 
  省城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受省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和提交省城规委审查的城市规划进行咨询的机构。专家委员会委员应由长期从事城市规划相关工作并卓有成就的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各有关部门或知名专家推荐,由省城规委讨论后正式聘任。聘任的专家以省内为主,适当聘请省外专家。专家委员会每三年换届。 
  省城规委的工作制度和省城规委办公室、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工作规则,由省城规委办公室拟订,报省城规委审定。 
  第二,关于地、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地、州、市城规委的性质比照省城规委的性质确定。地、州、市城规委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省城规委对本区域内设市城市的重要规划进行审查,组织审查本区域内城市除需报省城规委审查外的其他重要规划和城市设计; 
  (2)对本区域内县城的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 
  (3)协调处理本区域城市规划中跨县(市、区)和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地、州、市城规委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政府所在地城市行政主要领导任副主任。组成人员和城规委办公室比照省城规委的做法设置。有条件的地、州、市城规委可组建专家委员会,不具备条件的暂不组建。 
  省、地(州、市)两级城规委的事权和职责的划分,在今后制定工作规则时进一步细化。 
  (二)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由省城规委向各地、州、市派驻规划督察员,按照参与不决策的要求,参与当地规划审查,监督规划实施。规划督察员由省城规委聘请有关专家担任。规划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 
  (1)对派驻地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监督,定期对城市人民政府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省城规委提出分析评价报告; 
  (2)及时将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违反法定程序调整规划等有关情况向省城规委报告; 
  (3)参与对城市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查; 
  (4)督促地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省城规委报告。规划督察员工作规则由省城规委办公室负责拟订。 
  各地、州、市城规委可比照省城规委做法,向本区域内的县(市、特区)派驻规划督察员,并明确相关要求。 
  (三)实行设区城市规划垂直管理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要求,城市规划管理权应集中统一于城市人民政府。贵阳、遵义、六盘水、安顺等现设区城市,应将区级规划管理部门改为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的人、财、物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直接领导;干部实行垂直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任命。今后新设区城市都应实行规划垂直管理体制。 
  (四)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和执法体系。各地应把各级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相应人员的配备,纳入今后机构改革统筹考虑,切实解决全省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赋予城市规划执法职能,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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