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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流通领域预包装食品保质期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0 生效日期: 2004-12-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务局等部门
发布文号: 京商调字[2004]8 号

各区县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分局、食品安全办公室,各商业食品经营企业: 
  为加强流通领域预包装食品保质期的管理,保证食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一1994)以及《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销售产品标签的要求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其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以下要求: 
  至 食品包装上要有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食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要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至限期食用的食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用方法。 
  至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至对于实行食品准入的食品应在标识或包装上加贴QS标记。 
  至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二、严把进货关,保证进货渠道的安全 
  商业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是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签、标识清楚的产品。各预包装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商品进货验收制度、索证制度和相关的报批报验手续,进货前,应对生产厂家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验明商品名称、标签、数量、质量、检疫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各类标识及其他有效证明,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对购进销售的包装食品,其包装上的标签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识模糊不清,顾客无法识别的包装食品一律不得进货。 
  各经营单位都要建立进货台帐登记制度,按照进货名称、日期、数量、厂家、地址、联系电话等项目对产品进行登记,实现可追溯制度。 
  三、要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销售场所要具备与所销售商品相适应的冷藏、保温、保鲜、保湿、防尘、避光等必要的设备设施,销售者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在销售过程中质量不受损害。任何销售单位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以及超过保存期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自行更改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 
  四、实行退换货先行负责制 
  建立以人为本的售后服务制度,对售出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实行销售单位先行负责制,无条件退换货。对超过保存期限没有售出的食品,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任何销售单位都要严格遵守以上规定依法经营,违反有关规定的,将由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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