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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安全管理规定
www.110.com 2010-07-19 13:25

为加强对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故制订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       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禁止吸烟;
2       危险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       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
4       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行相关作业,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5       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6       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7       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8       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
9       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  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11  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2  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13  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
14  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15  不准在焊接作业场所逗留;
16  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驳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17  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8  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业,一定要借助工具来进行,不准强力而为,野蛮作业;在使用搬动工具时,应小心操作,不准运行过快,遇转弯及进出口时,应鸣号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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