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www.110.com 2010-07-19 13:27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安全生产的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 上一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 下一篇: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相关文章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中国对安全生产事故刑事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力
- ·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 ·四川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 ·宁波市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 ·防范责任事故保证安全生产
- ·论安全生产法责任追究制度
- ·生产安全事故的赔偿责任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谈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河北:石家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五一起
-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
-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 ·上海出台《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分析
- ·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
-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
- · 监察部门的职权
-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