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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主人一一论从业人员的安
www.110.com 2010-07-19 13:22

  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必要性

  以人为本,重视和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从业人员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只有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实现安全生产。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待遇。”《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业人员在获得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身自我保护和紧急避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权利,也有相关规定。总的来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较好地得到了法律保障。

  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比较低。我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和业主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以牺牲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甚至生命为代价,剥夺、限制、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权利保护的广度和力度不够。二是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和维护权利的意识较差。许多从业人员不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维护自身的权益。三是一些业主利用有关法律规定不健全,故意规避法律,剥夺、侵犯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有的老板与从业人员签订非法的“生死合同”,利用貌似合法实为非法的形式剥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四是侵权责任追究的规定不明确,难以依法监管。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不相容,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不相容。因此,要真正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必须通过相应立法加以确认。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一)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是否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是长期争论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而由此引发的纠纷和社会问题极多。《合同法》虽有关于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没有关于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享受工伤社会保险事项,没有关于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获得民事赔偿的规定。由于对事故受害者的抚恤、善后等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很不完善,很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给从业人员投保,现行的抚恤标准较低,不足以补偿受害者伤亡的经济损失,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不是生产经营单位拿不出钱来,就是开支没有合法依据。许多民营企业老板一走了之,或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把“包袱”甩给政府,最终受害的是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此外,法律还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法律规定的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没有依法载明或者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是一种非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不得变相或者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

  第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获得工伤赔付的权利。受害者除了依法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第四,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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